万宁一货车撞死摩托车手 肇事司机获刑四个月
27.08.2014 16:58
本文来源: 中新网海南频道
万宁一男子驾驶货车,在行驶途中与他人摩托车相碰,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日前,万宁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该男子拘役四个月。
4月2日13时许,被告人谭某飞驾驶琼C.375XX号牌的重型自卸货车,从万宁市东澳镇沿县道往万城镇方向行驶。当驶至万宁市东澳镇皇家宝贝双语幼儿园前路段处时,谭某飞偏左侧路面行驶与被害人符某标对向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碰,造成符某标受伤。符某标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谭某飞承担本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符某标承担本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肇事的琼C.375XX号牌的重型自卸货车车主曾某生与被害人亲属于6月14日达成赔偿协议,曾某生赔偿给被害人亲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36.5万元,并已结清。被害人亲属表示对被告人谭某飞予以谅解。
万宁法院认为,谭某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谭某飞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谭某飞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量刑时可从轻考虑。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其拘役四个月。
宣判后,法官进行了释明。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余恒平、通讯员胡娜、殷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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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8.2014 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