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照熟人受贿14.6万元 省新康监狱原监狱长被判5年
监狱,是看管犯人的地方。曾经在乐东监狱、新康监狱担任监狱长的宁某波可能没想到,自己有一天也会被关进去。今年3月中旬,海口龙华区法院以宁某波受贿14.6万元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监狱长多次在办公室内受贿
宁某波,男,现年48岁,云南人,研究生文化。2012年,宁某波担任乐东监狱监狱长。2013年9月,宁某波被任命为省新康监狱监狱长。2014年,宁某波涉嫌受贿被查的消息被媒体曝出。随后,宁某波向检察机关交代了其受贿的事实。
在给宁某波行贿的人中,刘某和梁某和宁某波有过不止一次的“合作”。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刘某为了能承揽到乐东监狱的习艺车间电器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在宁某波的办公室给他送了1万元。2013年6月,刘某以海口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到上述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后,为了表示感谢,刘某又给宁某波1万元。宁某波调任海南省新康监狱监狱长后,刘某为了能承揽到新康监狱的水电维修改造工程项目,于2013年12月的一天,在宁某波的办公室,给宁某波送了5万元。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某又在某酒店入口处给宁某波送了2万元。之后,刘某负责新康监狱的水电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
梁某是宁某波的另一个“熟人”。2013年8月和10月,梁某通过宁某波的关系,以某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销售了两批办公桌椅给乐东监狱。2013年12月,梁某又通过宁某波的关系,以海口龙华某家具销售部的名义销售了一批餐桌椅给新康监狱。为了表示感谢,梁某给宁某波送了2万元。
此外,宁某波还收受了与下属企业有合作的某公司董事长黄某的2万元,承接工程的黄某阳1万元,及阳某送来的6000元购物卡。海口龙华区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4年期间,宁某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刘某、梁某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4.6万元。
自首且全额退赃被判刑5年
案发后,宁某波退还赃款14.6万。
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宁某波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表示,宁某波收受黄某的2万元及阳某的6000元购物卡,但并没有给黄某、阳某及其公司谋取利益。而给宁某波送了9万元的刘某也是通过正常的招投标程序竞标承揽到相关项目。至于梁某的2万元,只是朋友之间的礼尚往来。辩护人认为,宁某波构成受贿罪,只有黄某阳的1万元,其请求法院对宁某波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海口龙华法院认为,宁某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4.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宁某波收取黄某、刘某、梁某的款项之前,相对人均与乐东监狱或新康监狱有过业务往来,而宁某波作为监狱长,对监狱的业务有监管的责任和义务,哪怕是正常的履行监管职责,客观上都会形成为相对人谋取利益的关系,即使该利益属正当的、合法的;关于阳某行贿的6000元购物卡,其目的是为了将来能承揽新康监狱的工程项目,该目的对宁某波的职务而言是可期待可实现的,宁某波收取购物卡,也证实其主观上接受了阳某的要求,在其职责范围内会为阳某待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辩护人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宁某波的量刑幅度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但其属自首,且全额退赃,可酌情轻判。今年3月,海口龙华区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宁某波有期徒刑5年。(记者 何慧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