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女士交了21万买房定金 未办理过户卖房人去世了
原标题:交了21万买房定金 卖房人去世了
2010年,在李大海的担保下,海口的余思琴向陈元杰买房子,先后付了21万元定金。但是,还没来得及办理过户,陈元杰就过世了。余思琴找担保人李大海讨要定金,在派出所的协调下,李大海写下承诺,答应处理这些问题,并支付了部分款项。然而,没过多久,李大海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余思琴返还他支付的款项及利息。
2010年9月,余思琴与陈元杰先后签订两份房产转让协议,约定陈元杰将面积分别为110多平方米及200多平方米的两套房产转让给余思琴。签约后,余思琴先后支付了5万元及16万元的定金。双方约定,余款在过户时一次性付清。李大海作为担保人,在两份协议上签名并加盖手印。没想到,第二份协议签订没多久,陈元杰就过世了。因为这两套房产无法过户到余思琴名下,两份转让协议未能履行,余思琴便找上李大海,让其偿还已付购房定金。李大海称担保已过期等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2013年10月,余思琴便派人到陈元杰家中催款,李大海报警。随后,在派出所民警的协商下,李大海写下承诺书,同意退还2万元购房款给余思琴,同时,如果在2014年4月之前未能办理债权转让的话,剩下的钱由李大海负责。
之后,余思琴收到了李大海的退款1.4万元。但随即,她又收到法院的传票,李大海将她起诉到法院,称他是在余思琴的“逼迫”下签订的承诺书,因此是无效的,他要求余思琴退还钱及支付利息。余思琴否认逼迫李大海,她辩称李大海是自愿承担陈元杰的债务问题,也愿意继续履行并处理陈元杰房屋债务问题。
负责审理此案的海口美兰法院认为,李大海在余思琴与陈元杰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名并盖手印,属保证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原本,依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虽然根据转让协议,余思琴逾期未主张,免除李大海的担保责任。但超过期限之后,李大海又在派出所民警主持的协商下,自愿写下承诺书,自愿履行,因此不受时效期间限制。据此,该院驳回李大海诉讼请求。(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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