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国企老总挪用贪污公款23万余元 一审被判六年

03.06.2014  09:30

  海口网6月3日消息 (海口晚报记者李云川)作为西安市国营企业的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华山公司)总经理李某文,因挪用并贪污公款23万余元,琼海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日前判处李某文有期徒刑6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24日,时任华山公司总经理李某文,将该公司拥有产权的华山大厦部分楼面整体租赁给鹰力公司经营管理。同日,鹰力公司又以内部约定方式,将该租赁合同整体转包给该公司总经理高某经营管理。随后,鹰力公司将承租的华山公司商铺陆续承包给海口金茂灯饰等16家公司经营。李某文因工作关系与高某认识。2013年1月,高某因个人资金周转困难,找到李某文提出向其个人借款30万元,并允诺给李某文利息。李某文同意借款,但考虑到自己资金不足,便同意将鹰力公司应于当月交纳给华山公司的2013年1月租金、管理费及水电费14.7万元出借给高某,余款另行交付。之后,高某根据华山公司提供的鹰力公司应缴租金、管理费、水电费清单及相关发票,以领取现金到华山公司交付租金为名,从鹰力公司出纳吴某处领了14万余元。高某领款后并未缴纳给华山公司,而是将该款截留下来使用。2013年1月15日,李某文又将其个人款项10万元及其从华山公司华山大厦物业管理部经理王某处领取的5万余元,合计15万余元在其办公室交给高某。高某于当天出具了一张借条给李某文,记明“今借到李某文人民币30万元整,借至2013年3月31日止,到期还本付息36万元整”。

  另查明,华山大厦物业管理部系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下属公司。2012年1月,李某文与华山大厦物业管理部经理王某商定后,将华山大厦部分房间和外墙广告位出租,租金收入后不入公司账户,而由王某个人保管。期间,李某文自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共10次从王某处取走上述资金9万余元,其中于2013年1月15日领取的5.3万元用于借给高某,另外37230元用于李某文学车及日常开支。至案发时止,上述款项李某文未退还给华山大厦物业管理部王某。案发后,李某文于2013年3月20日向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上缴了20万元,该款由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暂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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