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1093万元拍得的海口一商铺被占用 法院判决涉事公司返还
男子陈某群花1093万余元竞拍到法院拍卖的位于海口市一小区的四间商铺,在顺利办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后,这四间商铺却被一家公司霸占使用。不过法院最终认定,这家公司侵害了陈某群的民事权益,应向陈某群返还商铺的同时,支付相应的商铺占有使用费及物业管理费。
海口市永万路某小区C栋有4间商铺,原为李某然所有,因合同纠纷,上述房产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将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竞买公告载明涉案房产由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查封。现房产由孙某所经营的海口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占有使用。案外人孙某提供与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就涉案房产签订为期六年的铺面租赁合同,租赁时间由2017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止。合同显示,房产业主李某然委托实业公司代为出租房产,孙某出借100万元给实业公司,实业公司将涉案铺面出租给孙某使用,每月租金2.5万元,以实业公司应付孙某的借款利息抵付房屋租金。
2018年7月3日,陈某群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10930050元的最高价竞得四间涉案商铺,现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然而涉案的四间铺面至今仍由孙某所经营的贸易公司占有使用。
对此,陈某群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贸易公司排除妨碍,向他返还涉案的四间商铺的同时,还要支付占有商铺期间产生的占有使用费等费用。
海口市秀英区法院认为,涉案的四间铺面于2015年8月26日查封,2017年4月12日,李某然委托实业公司与孙某所经营的贸易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即查封在先,租赁行为在后,该租赁合同不得对抗陈某群的所有权,贸易公司的行为已经侵害了陈某群的民事权益。
此外,贸易公司与实业公司所签的租赁合同在法院查封之后,因此不能对抗陈某群的所有权,贸易公司应向陈某群支付占有使用期间的使用费。
法院判决贸易公司应向陈某群返还涉案的四间商铺,同时向陈某群支付2018年7月4日至2019年6月30日商铺占有使用费669463.04元;此外,贸易公司还应向陈某群支付2011年5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四间商铺物业管理费159333元。
一审宣判后,贸易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海口中院经审理维持了贸易公司向陈某群返还涉案的四间商铺以及支付669463.04元商铺占有使用费的判决。
对于贸易公司应否向陈某群支付占有涉案铺面期间的物业管理费问题,海口中院认为,陈某群竞买成功后,贸易公司仍继续占用涉案商铺,并由此产生了物业欠费。陈某群已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了涉案商铺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的物业管理费33926.88元,贸易公司应向陈某群支付该笔费用。对此,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中贸易公司向陈某群支付2011年5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四间商铺物业管理费159333元,改判贸易公司向陈某群支付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的物业管理费33926.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