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出台《海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管理办法》

31.12.2015  10:20

  为了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明确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中的责权,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海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有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受权人应具备的条件、应履行的职责、行使权力的程序以及应承担的责任。明确企业法人为第一责任人,质量受权人为直接责任人,发挥受权人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明确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设立食品质量安全总监,对原辅料选用、生产控制、出厂检验和产品放行等实行“全过程”签字负责,督促企业加强质量安全自控,严格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过实施《办法》,有助于提高我省食品生产企业的第一责任人意识、质量意识、诚信意识和守法意识;有助于创新管理思路,丰富管理手段,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明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中的权责;有助于强化企业自律行为,规范生产行为,建立食品生产全过程、全方位动态管理的长效机制,对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办法》先在文昌市试行,成熟后向全省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