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重罚还需严管
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将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这部保障“舌尖上的安全”的法律颁布于2009年,实施仅5年即面临大修,无论官方还是学界,都感到“计划赶不上变化快”。早在去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多名专家表示,本次提请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多数修改内容延续了送审稿的思路,比如坚持“重典治乱”,大幅提高企业违法成本,政府失职将被问责。
作为一部保障食品安全的专门法,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无疑将对减少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消费者利益与公共安全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贪婪是资本的本性,徒法又不能自行,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再严厉的处罚都会有人铤而走险,如果监管部门不能切实负起责任,监管执法环节形同虚设。加大对于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固然能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发挥更大的阻吓作用,但是比起发现后会受到重罚但却不一定会被及时发现来说,减少、防范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发生显然更有意义。
食品安全是生产出来的,更是监管出来的。食品安全,重罚还需严管。为此,完善包括强化对于食品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在内的立法无疑极有必要,但对于食品安全的日常性监管也应被提高到重要位置。首先,要理清权责,督促相关单位恪尽职守。在完成食品安全监管顶层设计的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职责,合理界定地方政府的领导责任,推动各责任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其次,要约束权力,让权力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进一步强化对于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尤其是负责人权力的约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执法领域的权力制约机制,防止权力私用,甚至权力为食品造假“保驾护航”现象的发生。最后,要严肃追责,严罚失职渎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执法责任制度,对因为疏于监管而致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执法者实行问责,倒逼有关部门把压力转化为动力,筑牢食品安全防火墙。总之,只有把食品安全监管提高到与重罚食品违法行为并重的位置,坚决治理餐桌上的污染,“舌尖上的安全”才能真正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