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逾11亿元 海口两女子双双获刑
原标题:海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逾11亿元 两女子双双获刑
12月18日,记者从海口中院获悉,日前该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玲、陈某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李某玲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共计6.6亿元获刑9年,并处罚金40万元;陈某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7亿元获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
李某玲(女,1963年出生,原系芜湖市鸿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星子县恒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海南鸿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于2009年初至2012年2月间,在安徽省芜湖市、六安市等地以2%-6%不等的高额月利率向芦某、李某、冉某伟、孙某申、林某峰、唐某伟等人及通过陈某微(女,1974年出生)向海南省海口市的梁某龙、梅某娇等人非法吸收款项共计669144230元。李某玲将上述非法吸收来的所得款项以5%-9%的高额月利率出借给安徽新兴电缆公司、替克斯阀门公司等企业,从中赚取利息差价。
李某玲于2011年8月开始以高额月利率向陈某微非法吸收存款,用于偿还之前所欠的本金及利息。陈某微遂以3%-3.6%的月利率在海南省海口市从梁某龙、梅某娇、文某、林某毅等人处非法吸收款项共计475109990元,再以5.4%的高额月利率转借给李某玲,从中赚取利息差价。
海口中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玲、陈某微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企业资金周转、代理公司注册验资等为由,许以高额利息回报,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法非法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其中,李某玲非法吸收资金达669144230元,陈某微非法吸收资金达475109990元;二被告人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却面向社会不特定的多人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已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对社会危害严重,这与借款对象特定的民间借贷行为具有本质区别,其所谓的借款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四个特征,该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玲、陈某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某玲、陈某微及各自辩护人所提“本案中的借款系一般民间借贷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人李某玲非法吸收资金669144230元,案发后尚有156519049元不能归还,陈某微非法吸收资金475109990元,案发后尚有51000000元不能归还。根据李某玲、陈某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酌情判处适当的刑罚。鉴于陈某微在本案中所吸资金大部分都转借给李某玲,其所吸收资金只是李某玲资金来源的一部分,所吸存的金额较李某玲要小,其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李某玲要小,且所吸收金额大部分已归还,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分。
依照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陈某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玲表示要上诉,陈某微考虑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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