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教科局原局长尹长安受贿202万元 一审获刑11年
原标题:多次利用教育系统各类项目进行权钱交易,为他人牟利后收受贿赂
陵水教科局原局长尹长安
受贿202万一审获刑11年
资料图片
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陵水教科局)原局长尹长安,在任教科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大发“项目财”。尹长安屡屡通过教育系统各类项目进行权钱交易,为他人牟利后收受贿赂,先后收受贿赂202万元。省二中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尹长安有期徒刑11年。
先后13次收受10人共计202万元
尹长安,男,1964年1月4日出生,陵水教科局原局长。由于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
检察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尹长安在担任陵水教科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在管理该县教育系统的教育设备采购项目和基建工程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时某某等2人在教育设备采购项目的发包、拨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郑某某等8人在基建工程项目的发包、拨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13次收受上述10人送给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02万元。
教育系统各类项目成局长敛财工具
检察机关指控称,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时某某通过其挂靠的3家公司,承揽了陵水教科局图书室实验室设备及教学设备采购项目。尹长安利用担任陵水教科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某某的请托,为时某某承揽上述项目及获取拨款提供帮助。2013年春节期间,尹长安在江西省鹰潭市收受时某某给予的30万元。
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倪某通过挂靠的相关公司,承揽了陵水教科局多个学校的硬化及宿舍楼建设等工程。尹长安如法炮制,为倪某承揽上述工程及获取拨款提供帮助。2013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尹长安在办公室先后二次共计收受倪某给予的15万元。
记者注意到,从2012年到2014年,尹长安屡屡通过学校工程改造、房屋建设、设备采购等工程项目建设的机会,利用其担任教科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不断在一些工程项目中为他人提供帮助,接受请托,帮助这些人承揽到项目及获取拨款。这些人在得到尹长安的“帮助”后,纷纷对其进行“感谢”,最少的2万元,最多的70万元,尹长安均予以收下。
辩称及时退赃不构成受贿罪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尹长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20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尹长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意见。但尹长安及其辩护人提出,尹长安先后收受时某某30万元,杨某某70万元,但出于担忧先后将收受时某某、杨某某的款项退还,因其及时退还而不构成受贿犯罪。尹长安称自己仅仅是为相关投标人提供项目招标的信息,在拨付款项的审批中仅仅是诸多审批环节中的一环,虽然这与其职务有关,但毕竟与那种纯粹利用职务之便有区别。
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省二中院认为,被告人尹长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其担任陵水教科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0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尹长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120万元。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
省二中院还认为,被告人尹长安已为时某某、杨某某提供了帮助,并收受了时某某、杨某某的贿赂款,其案发前退款,不影响对其犯罪事实和罪名的认定。日前,省二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尹长安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对被告人尹长安的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