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75岁阿婆离婚30多年 状告儿女讨要10万元赡养费

22.12.2014  13:27

      原标题:离婚32年三子女归男方抚养

      75岁阿婆告儿女讨要10万赡养费

      现年75岁的杨阿婆早在1982年就离婚了,为了使自己的3个子女得到更好的环境,同意3子女归男方。如今杨阿婆已经年逾古稀,却得不到子女应该的照顾,于是将3子女中的老大(张山)和老三(张梅)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分别支付5万多元的赡养费。

      阿婆状告孩子讨要10万赡养费

      杨阿婆离婚后,因系农村户口,为3子女前途考虑,离婚时同意3子女归男方(男方在国企单位工作,城镇户口)。

      杨阿婆一直在河南省老家农村生活。

      2003年7月,张海在海南海口、三亚定居后,将杨阿婆接至海口租房与母亲同住,后到三亚同住。期间张梅怀孕生小孩,张梅将杨阿婆接到她处为其带孩子近两年多。后张梅将杨阿婆送回三亚张海处。

      杨阿婆在海南生活期间,张山给杨阿婆8100元生活费。

      2011年,3子女曾就杨阿婆的赡养问题口头约定:每人赡养一年,赡养时接杨阿婆到家里住。后杨阿婆分别到张梅、张海家各住了一年,张山因住房问题未接杨阿婆到家赡养。

      因此,杨阿婆请求法院判决张山和张梅两人分别支付5万多元赡养费。

      经调解,张山、张梅表示愿意每年支付3600元赡养费,但杨阿婆不同意,认为生活费太少。后张梅同意提到每年5000元,张海表示同意,同时要求张山和张梅每月打一次电话和杨阿婆联系,张山则认为自己困难,身体又有病,不同意提高赡养费。

      法院判决两人每年给阿婆8600元

      美兰法院认为,对年老父母承担赡养义务,是子女应尽的责任。杨阿婆在自己年老之际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应予支持。杨阿婆自2003年7月被张海接至海南生活以来,除了老家每年有租金1200元收入外,张山给过杨阿婆8100元生活费;张梅也接杨阿婆到家中生活了两年多,且杨阿婆大多数时间都在张海家生活,因此,杨阿婆这些年来并不存在生存之忧,张山和张梅基本上也尽到了赡养义务,现再要求两人每人支付赡养费53064元,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但作为子女,在杨阿婆已为张海所赡养的前提下,张山和张梅应当承担必要的赡养费。结合两人家庭人口及收入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处张山、张梅从今年4月起,分别每月支付给杨阿婆赡养费人民币300元、人民币417元。(文中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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