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75岁阿婆离婚30多年 告儿女讨10万元赡养费

21.12.2014  12:09

  离婚30多年,3个孩子由前夫养大

  75岁阿婆告儿女

  讨10万元赡养费

  30多年前,离婚后的杨阿婆将3个子女留在了夫家。如今,已经75岁的杨阿婆将其中2个儿女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分别支付5万多元的赡养费。

  杨阿婆是在1982年离婚的,当时,她的大儿子张山18岁,二儿子张海14岁,小女儿张梅9岁。因为丈夫是城镇户口,又在国企上班,而杨阿婆是农村户口,为了3个孩子的前途着想,她将3个子女留在了夫家,回到河南农村生活。之后,定居海南的二儿子将杨阿婆接了过来,一起居住。期间,在张梅生孩子的两年时间里,杨阿婆曾随女儿生活,为女儿照顾孩子。

  离了婚,子女还愿意照顾自己,按理说,杨阿婆是幸福的。但是,杨阿婆却将张山和张梅起诉到法院,称她打电话让两人支付赡养费,2人都不理睬。而10多年里,张山只给过自己8千多元的生活费,张梅则在不需要她照顾之后,将其送走。因此,请求法院判决两人分别支付5万多元赡养费。

  对于母亲的指控,张梅和张山觉得心寒和震惊。他们表示,一直以来都有给母亲生活费,也愿意轮流照顾母亲。但是,因为张山没有住房,张海又不同意租房。在赡养费方面,因张海经济不稳定,不愿将每年赡养费从3600元提高到5000元,所以没有协商一致。

  美兰法院认为,对年老父母承担赡养义务,是子女应尽的责任。杨阿婆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应予支持。杨阿婆自2003年7月被张海接至海南生活以来,张山给付过杨阿婆8100元生活费;张梅也接杨阿婆到家中生活了两年多,且杨阿婆大多数时间都在张海家生活,因此,这些年并不存在生存之忧,张山和张梅基本上也尽到了赡养义务,现再要求两人每人支付赡养费53064元,法院不予支持。但作为子女,在杨阿婆已为张海所赡养的前提下,张山和张梅应当承担必要的赡养费。结合二人家庭人口及收入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处张山、张梅从2014年4月起,分别每月支付给杨阿婆赡养费300元、4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