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交通厅原处长索贿受贿百万元一审获刑11年

31.01.2015  16:47

  李强在担任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路分局局长、海口公路局局长、海南省公路局党委书记和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处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5.7万元人民币和8.5万元购物卡。1月30日,记者获悉,海南一中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强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帮助协调支付拖欠工程款索贿26万元

  2003年至2007年期间,潘某春先后承建了位于海口市琼山公路分局辖区内的演丰镇、三江镇、灵山镇相关农村公路项目。工程完工后,琼山公路分局拖欠潘某春工程款480多万元,一直到该局并入海口公路局后仍未支付。2008年初,潘某春找时任海口公路局局长的李强帮忙尽快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李强表示可以帮忙,但主动提出需要5万元作为协调费用。

  2008年4月中旬的某一天,潘某春送给李强5万元。后经李强同意,海口公路局给潘某春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不久,李强又以要找上级机关领导协调为由,叫潘某春送给了他13万元。2009年上半年的某一天,李强又以某领导要买钢筋为由,叫潘某春支付8万元给海口市秀英区某钢筋店,后李强从该钢筋店取走8万元。李强前后共索取收受潘某春26万元,事后,因潘某春到李强办公室质问并催付工程款,李强担心索贿事情败露,退还给潘某春8万元,其余18万元用于家庭开销和存入以其同学和亲戚的名字开户的建设银行账户。

帮助他人承揽工程收受12万元

  2005年至2008年间,在时任海口公路局局长的李强的关照下,刘某营(另案处理)承建了海口公路局一些道班制服业务和标志标牌业务。为感谢李强的帮忙,刘某营送给了李强5万元。2010年的某一天,刘某营为承建海南省公路系统道路标志、标牌及安全护栏等工程项目,送给时任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建管处处长的李强7万元,并叫李强予以关照。李强表示愿意帮忙。李强将前后收受的12万元用于消费和存入以同学和亲戚名字开户的建设银行账户。

酒店吃喝欠账也要个体老板买单

  2013年间,李强在海口某酒楼用餐欠账4.5万元,被该酒楼老板催还。李强考虑到其曾在业务上关照过刘某营,且知道刘某营希望今后继续得到其关照,便打电话问刘某营是否可以帮忙结清该笔用餐欠款。为了和李强搞好关系,刘某营到酒楼替李强交了4.5万元欠款。

  此外,2002年至2014年间,李强还利用职务之便,在人事任免及工程项目审批、监管等事项中,为庄某庆、符某能等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们的财物共计63.2万元人民币和8.5万元购物卡。

  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5.7万元和8.5万元购物卡,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主动坦白办案单位已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强退出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海南一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宣判后,被告人李强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记者 刘麦 通讯员 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