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领域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22.11.2017  03:17

QSF-2017-210009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水务厅

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琼人社发〔2017〕152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单位

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领域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人民银行,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规划建设土地局、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建设领域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建设领域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

资保证金暂行办法》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水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2017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建设领域以银行保函方式

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2016〕1号)和《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6〕238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决定在全省建设领域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以银行保函方式或者以现金方式缴纳。

第四条 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必须由工程项目属地的商业银行出具(包含转开保函)。所出具的银行保函种类必须是见索即付保函,受益人为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五条 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分别按工程中标价的2.5%向工程项目属地商业银行办理保函,保函正本必须由出具保函的银行送达受益人,并录入专用信用系统。

银行保函额度未达到实际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总数额的,差额部分由申请保函单位以现金的方式足额补齐;如有符合增减额度情况的,以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办理。

银行保函额度过大的,1家银行机构不能足额出具保函的,可以由其它银行同时出具,但最多不超过3家银行同时出具。

第六条 银行保函的有效期限为保函出具之日起至取得竣工验收,并经工程项目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说明后终止。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银行保函后,持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各一份到工程项目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备案,领取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书:

(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二)中标通知书或招投标会议纪要;

(三)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营业执照;

(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五)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书;

(六)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书。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书和银行保函凭证到相应的行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具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书的,行业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第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从其银行保函额度中先予划支。担保银行应在接到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先予划支通知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指定的账户划支:
  (一)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增加工程项目的工程款,造成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建设单位与垫资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垫资合同,造成垫资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建设单位因未与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结算,或因结算产生争议未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从其银行保函额度中先予划支。担保银行应在接到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先予划支通知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指定的账户划支: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在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二)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违法转包、分包,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导致已使用银行保函支付后,必须按相关规定补齐保函额度,或以现金方式补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按规定补齐或补缴的,按《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工地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方可申请办理银行保函终止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办理银行保函终止手续,应分别向工程项目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一)终止银行保函担保责任书面申请书;

(二)由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公示结果报告;

(四)农民工工资发放表;

(五)工资拨款单;

(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

(七)双方单位的银行帐号、户名、开户行名称。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办理银行保函终止手续前,必须核实是否有工资拖欠、克扣的情况。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
  (一)正在办理涉及该工程项目拖欠、克扣工资案件的;

(二)工程竣工后在公示期内接到投诉举报拖欠、克扣工资的;
  (三)通过其他途径发现该工程项目存在拖欠、克扣工资现象的。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银行保函终止手续申请书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进行核查,发现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后,向担保银行出具办理银行保函终止手续通知书,银行核对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银行保函终止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履约保函 (保函正本)

编号:

致受益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行接受 申请的保函请求,愿就保函的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函项下我行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币种、金额、大写) (下称“保证金额”)。

二、本保函的有效期为保函时间,即保函出具之日起至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并经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查未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出具未拖欠工资后终止。

三、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如保函申请单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需要银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我行将在收到你方提交的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书面文件后3个工作日见索即付,以上述保证金额为限支付你方金额:

(一)本保函原件及支付通知书,该支付通知书应列明支付金额,说明保函申请人违约的事实,并声明支付款项并未由保函申请人或其他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同时该支付通知书应你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其他文件

1.

2.

(三)上述文件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到达以下地址:

四、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行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与责任全部消灭。

五、本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本保函无效;保函申请人基于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或其他原因的抗辩,我行均有权主张。

六、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本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七、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本保函失效,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消灭,受益人应立即将本保函原件退还我行;受益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保函仍在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之日失效。此后提出的任何索赔均为无效索赔,我行无义务作出任何赔付。

八、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本保函自本行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人代理人(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