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父亲所有遗产留给继母 继母告子女索安葬费败诉

13.07.2015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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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亲所有遗产留给继母继母告子女索安葬费败诉

本报记者 石中华 绘

   海口网7月13日消息 (记者 林菲 特约记者 符晓玮)父亲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家中住房的权益由继母继承,连住房内所有用品也一同赠与,一双什么都没有继承的子女却在父亲去世后,受到继母追索安葬费。这笔安葬费到底该由谁来付?2015年6月9日,海口中院判决从继母的遗产中支付。

   父亲所有遗产留给继母

  1971年,郭东阳和张梅结婚,生育了儿子高山和女儿流水,1983年,两人离婚,流水交由爸爸抚养,儿子则跟着妈妈并改姓为张高山。2009年,郭东阳与第三任妻子李婷结婚,病情日益加重的郭东阳为了照顾妻子,向组织申请给李婷安排了一份工作,还在2012年立下遗嘱并公证,将他与李婷共有的一套住房和车位的权益由李婷继承,同时,他又与李婷签订一份赠与协议书,将住房内的家具、电器及其他一切生活用品全部赠与妻子。

  2013年,郭东阳因病医治无效死亡,李婷和郭流水、张高山一起办理丧葬事宜,张高山为此支付了26670元,李婷支付51770元,并领取了郭东阳所在单位的一次性补助5000元。最后,双方决定将郭东阳安葬在颜春岭安乐园,李婷选了一个116850元的双人墓穴,而张高山和郭流水并不买账。

   继母告子女索要安葬费

  李婷向龙华法院起诉,要求张高山和郭流水各支付65862元殡葬费用。

  法院查明,张高山和郭流水并未获得郭东阳的遗产,也未获得遗赠。秀英法院曾作出判决确定,张高山和郭流水各分得抚恤金26545元,李婷分得212360元。

  龙华法院认为,郭东阳去世后,遗产均由李婷进行继承和受遗赠,张高山、郭流水系郭东阳的子女,仅依法享有抚恤金的分配权。该抚恤金系郭东阳单位发放给直系亲属的精神抚慰金或者生活补助费,不属于遗产继承的范畴。按法律规定,郭东阳生前债务及丧葬费所花费用均属郭东阳未清偿债务,该债务应由已接受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承担,故李婷请求张高山、郭流水承担郭东阳的未清偿债务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一审驳回了李婷的诉请。

   法院判安葬费从遗产中扣除

  李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李婷指责张高山和郭流水,在丈夫病重期间不闻不问,没尽孝心,所以才致使丈夫将生前财产赠与自己。她认为,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丧葬费是在公民死亡后才产生,是家属为安葬死者而发生的债务,属于死者家属的债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而丧葬费作为赡养费的一部分或者是赡养费一种,应当是子女的责任和义务。

  张高山和郭流水辩称,在李婷介入郭东阳家庭生活之前,都是郭东阳第二任妻子和郭流水照顾生病的郭东阳,张高山在休假时也会过来探望和帮忙。在李婷介入后,郭东阳的第二任妻子负气离开了海南,郭流水也因为反对他们的结合而被赶出家门,要见父亲一面还需要经过李婷的同意。丧葬费是因为人的死亡而产生的,而赡养费则是因为人活着而产生的一种义务,丧葬费的负担与遗产的继承有着因果上的关系,而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与是否能够继承遗产没有必然的联系。

  海口中院认为,对死者的安葬是近亲属或遗产继承人应尽的义务,也是我国社会公序良俗的道德要求,因此,丧葬费的支出应当在死者的遗产中支付;如遗产实际价值不足以支付,由继承人或近亲属负担。2015年6月9日,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继承遗产需清偿债务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剑表示,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