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烧碱途中泄漏大意司机险些涉罪

05.09.2014  13:12

  检察官:司机疏忽大意使得危险物品泄漏,腐蚀路面,如造成经济损失数额达到立案标准,即涉嫌犯罪。

  运输烧碱途中,与人撞车,烧碱泄漏,大意司机竟毫无察觉,结果不仅流失部分烧碱,自己蒙受经济损失,还险些涉嫌犯罪。

  现年47岁的李某是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多年前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格后,专门从事化学物品运输业务。

  2010年3月29日凌晨,李某驾驶罐车从东营一化工有限公司装满液体烧碱(氢氧化钠溶液)行至临沂市河东区一路段时,与一辆工程车发生轻微撞击,罐车阀门被撞坏,烧碱泄漏,但以为没事的李某并未下车查看,继续驾车行驶,在行驶13公里后,感觉不对的李某才停车检查,发现烧碱泄漏,慌忙关闭罐车主阀门。由于烧碱泄漏,造成其行驶经过的路面被腐蚀。后经核实,其腐蚀路面造成42900元的经济损失。当天下午,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次日,李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刑事拘留。

  4月6日,李某被提请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审查逮捕。该院审查后认为,李某在撞车后,疏忽大意,不立即下车查看,以致烧碱泄漏,腐蚀路面,属于危险物品肇事行为,但因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较少,未达到本罪的立案标准,其行为不涉嫌犯罪,遂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所谓危险物品肇事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上述物品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一旦肇事,往往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产生严重危害。为了保障这些危险物品的安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国家相关部门颁布了《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各类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防范事故的发生。按照国家对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对于违反管理规定,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则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的,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危险物品肇事罪,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格,应当知晓在运输途中烧碱泄漏可能造成危险事故发生,但其在撞车后疏忽大意,未立即停车检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属于危险物品肇事行为,虽然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小,未达到法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不涉嫌犯罪,但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其仍应当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并赔偿路政部门的经济损失。

  在此,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提醒运输危险物品的人员,在运输途中要时刻绷紧安全运输这根弦,谨慎驾驶,在遇到撞击、刮擦时要及时查看,发生泄漏、燃烧时要迅速向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防范危险事故的发生。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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