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县财政局多措并举加强村级财务管理
一是统一会计核算。按县委、县政府新修订的《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全县188个村委会的所有资金全部纳入财务管理范围,包括:村集体经营收入、土地和其他财物承包或出租收入、土地占用(征用)补偿费、资产变价收入、镇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拨付和捐助的各项资金、“一事一议”筹集捐赠的资金、村委会所有的其他资金。按照《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统一标准的会计核算。
二是村民自治、民主管理。村级财务开支实行限额审批制度。2000元及以下财务开支,须经村支部书记作证明,村主任审批;2000元-10000元,须经村党支委班子会议通过,交村委会和村民理财小组表决并公示后,由村支部书记作证明村主任审批;10000元-50000元,须经村党支委班子会议通过,镇党委会议审核,村委班子和村民理财小组会议表决并公示后,由村支部书记作证明,村主任审批;50000元以上的,须经村党支委班子会议通过,镇党委会议审核,村委班子和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并公示后,由村支部书记作证明、村主任审核后支付资金。村委会实行财务公告制度,定期向村民通告各项开支,将村财务收支置于村民监督之下。
三是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财政局每季度组织农村财会人员、镇财政所人员进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和法律法规培训学习,提高会计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财政监督检查局工作人员每月下基层对农村财会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四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村委会建立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完善资金支出审批手续,确保资金安全使用。财务人员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是建立“三位一体”监督机制。财政局加强镇一级村账管理,加强与镇政府和财政所联系沟通,建立财政部门、镇政府、财政所“三位一体”协调监督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