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第二分院办理一电信诈骗案追诉漏罪48起
11.11.2014 16:58
本文来源: 检察
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省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林冠明、卢家灿等八名被告人电信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对二分院追诉的48起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冠明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他七名被告人分别获得九年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到5万元不等的罚金。
2012年11月下旬,被告人林冠明预谋通过虚假机票网站骗取钱财。其利用“老板”(身份不详)提供的资金购买电脑、手机、网卡、机票网站、400开头的客服电话等诈骗工具,将被告人黎威胜提供的其亲属位于白沙县邦溪镇林场的房子作为诈骗地点,先后纠集其他被告人共同实施诈骗。被告人林冠明负责与“老板”联络,并利用“老板”提供的银行账户作为诈骗账户,用虚假特价机票网站上发布低价机票信息为手段,诱使购票人在该网站上下订单,并拨打400客服电话咨询,然后由被告人曾美交、刘保女、吴志国、林琳、卢家灿、张元升等人冒充客服人员接电话,谎称机票已经预定成功,并将诈骗的银行账号通过网络后台以短信方式发送给购票人,要求购票人尽快付款。在购票人付款过程中,被告人林冠明等人采取预设激活码的手段,诱导被害人按提示操作,趁机骗取购票人银行账户内全部金额。在短短35天内,诈骗了巨额钱款,130名被害人遍及全国各地20余省份,包括公司职员、学生、公务员、务工人员等。
该案在审查起诉中,承办人通过对该诈骗团伙的诈骗手段进行分析及综合全案证据,认为有一些犯罪事实虽然被害人没有陈述,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系该团伙实施的诈骗,故追加起诉48起犯罪事实,追诉金额48万余元,最终认定该团伙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19万余元。一审法院对二分院提起公诉的130起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定。 (编辑 谭菁)
本文来源: 检察
11.11.2014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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