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民告官”更畅通

03.11.2014  12:42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记者罗沙、陈菲)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这是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制定后作出的首次修改。

  行政诉讼法是一部“民告官”的法律,自实施以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公民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增强,行政诉讼案件逐渐增多。一些行政机关千方百计不当被告,导致很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了信访渠道,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信访不信法”的情况。统计显示,近年来全国法院年均受理行政案件仅有十几万件,占全部案件总量的比例很低。

  为此,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拓宽了“民告官”的法律渠道,完善了依法维权和化解行政纠纷的机制。同时,通过对现行行诉法起诉、审理、判决、执行等机制的改进和完善,扩大了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强化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

  专家表示,这些修改将有助于解决我国行政诉讼制度长期存在的“起诉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的相对独立行使,加强和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民告官”为啥难?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  (记者涂铭、陈菲)新修改的行诉法诸多新规剑指“民告官”三大“顽疾”——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

  “民告官”究竟难在哪?为啥难?

  ——立案有多难?全国立案数连年下降,北京平均立案率仅30%。

  行政诉讼立案难可以从一组数据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贺小荣透露,2013年,“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立案数在近几年连续下降的情况下,又比2012年下降5%。而北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日前发布的一项调研报告则显示,近三年北京市行政诉讼立案率连续下降,平均立案率仅为30%左右。

  贺小荣表示,行政诉讼是三大诉讼中受地方因素影响最大的诉讼。在行政诉讼中,为了地方利益、部门利益,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干预司法个案的现象比较突出。而受访的多位基层法院行政庭法官也表示,很多行政诉讼案件原告诉状还没递到法院,政府部门“打招呼”的电话就已经过来了。

  ——审理有多难?行政机关败诉率仅10%。

  北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上述调研报告显示,在仅有的约30%的立案里,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仅约10%。

  与行政诉讼案件低立案率、被告低败诉率相对应的却是高上诉率、信访申诉量大。贺小荣介绍,2013年,全国行政诉讼案件上诉率高达72.7%。

  一位已离开法院系统的前行政庭法官说,行政机关败诉率低是行政诉讼中的普遍现象,除了前期立案环节的“人为把关”,让一些政府部门明显可能败诉的案件被“拒之门外”,审判环节中各种“打招呼”“批条子”也不鲜见,甚至有的部门以人财物对法院“威逼利诱”。一些案件主审法官不能判、不敢判,要层层汇报、逐级请示,案件办理起来障碍重重。案件审理中,“告官不见官”十分普遍,一些政府部门习惯让律师出庭当“甩手掌柜”,而许多律师不熟悉案情,在庭审中“一问三不知”。

  ——执行有多难?政府部门“会议决定”否决法院判决。

  2010年,陕西省的一起行政诉讼曾引发公众对行政诉讼“执行难”的关注。这起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经榆林市中院判决、陕西省高院裁定后长达3年多的时间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非但不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反而召开“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法院判决,行政诉讼“执行难”可见一斑。

  然而,面对一些政府部门当“老赖”,法院能用的招并不多。龙非表示,对于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情况,法院除了发司法建议,没有什么其他有效的手段,而司法建议的作用也非常有限。记者在北京一些区县法院调研了解到,这类司法建议往往是“石沉大海”,根本得不到政府部门的回应。

  十大看点告诉你

  行政诉讼法做了哪些重要修改

  看点一  受案范围扩大

  【修改】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点评】经过20多年的实践,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已经不仅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权利范围在单行法中不断扩大。“这是这部法在制度建设上的一个进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认为,扩大受案范围是总体趋势,进一步明确列举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可以避免法院借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不予受理。

  看点二  行政机关不得

  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修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点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龙非认为,虽然这是一个宣示性的条款,但把这个要求写进来,体现了在行政诉讼中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这是四中全会精神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重要体现和具体化。

  看点三  可口头起诉

  【修改】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点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认为,这一规定方便了当事人行使诉权。“很多文化程度不高的老百姓更希望采用口头方式起诉。这种做法在实践中操作性较强。但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起诉都要符合条件,如有明确被告、基本事实等。”沈岿说。

  看点四  应当登记立案

  【修改】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点评】“这样做减少了对原告起诉的阻碍。”龙非说,以前立案很大程度上是实体审查,以后法院立案主要是对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要求进行判断。新规定同时要求法院要对当事人不清楚的地方进行释明,给予指导。虽然会给法院增加工作量,但这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保护。

  看点五  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修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点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延长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的起诉期限,由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当中的三个月延长到了六个月,并且对一些特殊情况,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可以给原告更多的时间来提起诉讼。”王敬波说。

  看点六  行政首长出庭

  【修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点评】“修改后的法律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这也是特别强调,老百姓告官要见官。”王敬波说,虽然由谁到法院去应诉,并不是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但是通过这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方式,一方面可以缓解官民矛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案件的解决。

  看点七  可跨区域管辖

  【修改】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点评】龙非说,行政审判面临的症结性问题就是行政的干预。一些基层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和行政机关,导致一些案子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这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法院的“地方化”问题对公正审判造成的影响,从体制层面给行政审判注入了一剂十分有效的“强心针”。

  看点八  不执行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

  【修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点评】“这一规定对于促进执行还是比较有力度的,虽然有‘社会影响恶劣’的限制,实践中可能会慎重使用这个手段,但是拘留还是有一定威慑力的。”王敬波说。

  看点九  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修改】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点评】实践中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行政复议制度未能很好发挥作用。“这一修改有利于改变长期以来行政复议因许多地方和部门复议机关做‘维持会’而导致复议公信力严重下降的现实困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

  看点十  明确提出要解决行政争议

  【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解决行政争议”的表述。

  【点评】“行政诉讼本来有三大功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解决行政争议,即监督、救济、解纷。”姜明安指出,过去仅注重行政诉讼的监督和救济功能,而忽视了它的解纷功能。

  记者  陈菲  罗沙  涂铭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

  短评

  良法贵在推动善治

  1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行政诉讼领域被诟病已久的问题,此次修法从扩大受案范围、畅通诉讼渠道、增加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更完善的制度设计,以保障“民告官”更为顺畅地进行。这体现了立法机关进一步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的坚定决心,值得点赞和期待。

  徒法不足以自行。新的行政诉讼法能否不折不扣地贯彻和实施,行政机关负有重要的责任和义务。一方面,行政机关必须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积极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在制度安排和创新方面做出进一步 努力 ,例如健全行政应诉的配套制度,强化责任制,把行政应诉工作纳入到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指标考核体系中来推动。

  以法治促善治,是立法的原旨和初衷。任何“民告官”的官司,对于群众来说都是一件成本很高的事,应当越少越好。因此,必须从源头上减少“民告官”的因由。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确保各类行政行为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同时,进一步做好改革发展、改善民生的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真正让老百姓满意。

  记者  邹伟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