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印发规范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工作方案
近日,为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保障我市人居环境安全,建立各主管部门权责清晰、联动监管的工作机制,确保我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我市环保、国土、规划和科工信四部门联合印发了《海口市规范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工作方案》。
方案明确四部门要建立、共享污染地块管理工作信息,要求市、区两级科工信部门按时间节点,提供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已收储的工业企业地块名单等相关信息;由环保部门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督促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并对初步调查报告组织评审;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向社会公开,督促开展土壤污染详细调查,并组织评审;督促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实施风险管控,对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进行评估。
方案要求在严格污染地块用地准入管理方面,国土、规划部门要加强土地审批、规划审批管理;明确市、区两级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土地收回审批、土地供应和改变土地用途审批、规划许可审批时,应分别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和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中对审批地块范围进行查询,并记录查询日期和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结果,根据查询结果办理,依法批准相关土地审批手续。国土、规划主管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管理。
方案中规定市环保部门要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根据污染地块名录、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确定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制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年度计划、督促编制风险管控方案、组织划定管控区域。
下一步,市级生态环境、国土、规划、科工信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把土壤环境调查质量关,四个主管部门应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