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交通事故被扣车辆不再向当事人收取保管费

24.09.2015  18:40

  车辆发生事故,交警部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扣留车辆,事故处理完后车主却需要缴纳“天价”停车费。这一事件经媒体报道后,今天,海口交警部门表示,从9月21日起,对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扣留的交通事故车辆,不再向事故当事人收取保管费。

  9月20日晚,市民周延在海口广播电视台《亮见》节目中反映,今年3月13日凌晨,他本人驾驶号牌为琼AL95XX的小轿车在龙华区金茂西路金山广场路段碰撞道路中间护栏,造成车辆和交通设施损坏,交警支队龙华大队现场勘查取证后,将其车辆拖曳至海口金鹰清障公司停车场保管处理。

  9月16日,周延去停车场领取车辆时被告知须缴纳车辆拖曳和停放保管费用共计4905元。对于将近5000元的“天价”停车费,周延表示不应由其承担。

  事件经媒体报道后,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周延反映的问题非常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决定由纪检部门成立调查组对当事人反映的情况进行核查,并针对此事暴露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

  9月21日上午,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主动联系周延,就事故车辆拖曳和停放保管费用问题进行沟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涉案财物保管费用由作出扣押决定的交警部门承担, 免收其琼AL95XX号牌小轿车的停车保管费用。根据《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事故车辆拖曳费用280元由周延本人承担。

  记者从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交警支队已于9月21日向海口金鹰交通清障服务公司发出《关于对当事人免收交通事故车辆保管费的通知》,决定从即日起,对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扣留的交通事故车辆,不再向事故当事人收取保管费,并责成海口金鹰交通清障服务公司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此外,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表示,将加强交通事故民警的业务培训工作,规范办案流程,提高事故处理办案质量,进一步提升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和服务水平。(记者李关平)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