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行政审批不得收取费用 主管人员连带责任
海南省本月起实施行政审批管理及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其中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将给予行政处分。这是记者24日从海南省政府获悉的。
行政审批谁审批谁负责
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严格按照目录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实施行政审批时,应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公开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首问负责制。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属于受理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申请人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行政审批不得收取费用
办法强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得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和对实施行政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包括公示费、公证费、登记费、登记证工本费、培训费及其他费用。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及行政审批平台应当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
主管人员负“连带责任”
责任追究方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孙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