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琼建质罚决〔2014〕18号)

18.11.2014  18:24

  琼建质罚决〔2014〕18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琼海环宇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振德
地址:海南省琼海市金海路29号

琼海环宇建筑有限公司:
  7月29日,你公司承建的上埇林场保障性住房(三期)项目现场发生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名工人在操作搅拌机时,搅拌机发生故障,致使进料斗将该工人胸膛夹住,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厅于2014年11月6日向你公司发出了《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琼建质罚告[2014]3号)。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结合事故实际情况,我厅决定做出暂扣你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处罚决定,暂扣期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1月18日止。
  请收到处罚决定书5日内将你公司的全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送交到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