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恶式放生”不能游走“法外”

17.11.2014  14:30

  日前,广州市从化鳌头一农村出现了荒诞一幕:有5个人乘面包车在农田和村边放生上千只坑渠老鼠,一时间老鼠到处乱窜。当地村民发现后,上百村民围堵放鼠人。放鼠人坚称自己是在做善事,为求赎罪而放生老鼠。如今,当地村委会正鼓励村民自发灭鼠,当地农业部门也送去老鼠药,希望尽快捕杀这群“不速之客”。(11月16日《广州日报》)

  我国一些地方历来有“放生积德”的传统,认为放生能体现对敬重生命和慈悲救度的精神。在有些“善男信女”眼中,放生更被赋予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新含义,代表了人类文明和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正因如此,近年来民间大规模放生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但是,与放生其他野生动物背后存在的动物捕捉、买卖、甚至致死的伦理争议不同,深圳此前出现的放生毒蛇,以及如今广州发生的放生老鼠,则需另当别论。

  善意需要善行,相反,并不是所有被赋予了“高大上”意蕴的由头,都可以演变成一场货真价实的善行。这就好比人们不能以慈善捐赠的名义行诈捐之实,或者有意将积压霉变的食品捐给受助人,也不能以支教的名义尽情享受西部山区的美景,顺便剥夺掉孩子们畅想了半年的假期。如果承认上述行径已经背离了慈善与助学的本意,那么就应该承认,放生毒蛇、老鼠等行为,也脱离了放生的原点——因为其性质相同。

  从人性自私的一面考量,抛弃了尊重自然、尊重他人、尊重法律、尊重公序良俗的放生,不过是完全为了满足个人的某种内心诉求而肆意妄为,称其为文明与道义幌子下的“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也不为过。而从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的社会层面观察,放生毒蛇也罢,放生老鼠也好,根本上与行善的放生行为已南辕北辙,称其为行恶也并不为过。

  行善的放生行为,自我把持不好,就有可能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而行恶的放生行为,则不仅仅止于此。行恶式的放生,譬如在城郊放生毒蛇、在村庄放生老鼠,恐怕最起码已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探究的话,根据性质不同,也可能要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是对不特定的他人导致损害,按照民法通则的归责原则,基于放生者的主观过错,就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此来看,行恶式放生会涉及多重法律风险。

  但揆诸现实,对行恶式放生鲜有依法处罚的判例,往往停留于舆论的道德谴责与批判,从而任由其游走于“法外之地”的地带。无论多么美好的初衷,都不能成为危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借口,法治叙事时代,需要对不羁的放生行为予以规范,更需要对行恶式放生依法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