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团伙建“中国最强音”虚假网站 诈骗逾10万元

09.06.2014  17:54

      原标题:海口:团伙建"中国最强音"虚假网站诈骗逾10万

      张某某,男,28岁。梁某,男,29岁,黄某某,男,26岁,吴某某,女,20岁,四人均为海南省儋州市人,因犯诈骗罪,被检察机关于2014年2月10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美兰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起,由张某某出资在互联网上建立湖南卫视“中国最强音”虚假中奖网站,购置了多张电话卡和银行卡,并在互联网上雇人向被害人的手机号码发布虚假中奖短信,短信称你的手机号被湖南卫视“中国最强音”选中为场外幸运观众二等奖,奖品是一台笔记本电脑和98000元现金。张某某为了便于实施诈骗,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都市海岸小区某房间内架设五台电脑用以后台操作,并于2013年6月1日正式雇佣了梁某专门负责取款,梁某将其于2013年5月底办理的户名为钟某某的多家银行卡带来供张某某等人实施网络诈骗用。张某某又于2013年6月10日雇佣了黄某某、6月20日雇佣了吴某某及苏某(在逃)、钟某某(在逃)等人作为客服人员。当有被害人拨打电话询问中奖及领奖事宜时,张某某、黄某某、钟某某、吴某某等人以电话转接的方式,不断变换客服身份,分工合作,以交纳保证金、个人所得税、违约金等各种名义和方式诈骗被害人钱财,最后由梁某负责将被害人汇入银行卡内的钱取出。具体诈骗事实有:

      一、2013年6月2日,被害人贾某某收到张某某等人发布的虚假中奖信息后,以交纳保证金(押金)的名义,通过银行转账被张某某等人骗取人民币3800元。

      二、2013年6月2日,被害人刁某某收到虚假中奖信息后,以交纳保证金、个人所得税等名义,通过其父亲的银行卡转账,分三次被张某某等人骗取钱财,被骗取的金额分别为3800元、4900元、5321.09元,共计人民币14021.09元。

      三、2013年6月4日,被害人付某某收到发布的虚假中奖信息后,以交纳保证金等名义,通过银行转账两次被张某某等人骗取钱财,被骗取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800元、1000元,共计人民币4800元。

      四、2013年6月4日,被害人于某某收到发布的虚假中奖信息,6月6日通过银行卡转账,被张某某等人以交纳保证金、个人所得税等名义分三次骗取钱财,被骗取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800元、2900元、3800元,共计人民币10500元。

      五、2013年6月10日,被害人王某某收到发布的虚假中奖信息后,以交纳保证金的名义,通过银行转账被张某某等人骗取人民币3900元。

      六、2013年6月22日,被害人黄某某收到发布的虚假中奖信息后,被张某某、黄某某、吴某某及钟某某(在逃)、苏某(在逃)等人以交纳保证金的名义,通过银行转账骗取人民币3800元、4900元,共计人民币8700元。

      七、2013年6月27日,被害人李某某收到“阿明”(姓名不详,在逃)等人发布的虚假中奖信息后,按照客服工作人员的指示,先以交保证金、中奖缴税、中奖需办理证书等名义分四次以现金到账的方式向指定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5800元、19600元、22500元、22500元,后又以办理领奖手续超时,中奖账户自动冻结,领奖需解冻账户、激活程序为由,通过其本人工商银行账户在ATM机上向工作人员指定的工商银行账户分别转入人民币25150.9元、14911.25元,共计人民币110462.33元。

      八、2013年7月5日,被害人解某某收到发布的虚假中奖信息后,被张某某、黄某某、吴某某、苏某、钟某某等人以交纳保证金、手续费、个人所得税等名义,通过其本人银行账户及其姐姐谢某某的银行账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被骗取了金额分别为3800元、19600元、10222.11元、9987.11元、9811.11元,共计人民币53420.33元。

      2013年7月11日,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警大队民警根据线索,在海口市美兰区都市海岸小区某房间将张某某、梁某、吴某某、万某某依法传唤到秀英分局接受调查,在儋州市洋浦高速路口将黄某某依法传唤回秀英分局接受调查。从张某某处缴获作案手机15部,联通卡18张,电脑5台,银行卡5张,赃款人民币4150元;从梁某处缴获三星手机1部,赃款人民币5100元;从黄某某处缴获手机2部;从吴某某处缴获手机2部。

      破案后,吴某某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元,张某某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元。

      美兰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梁某、黄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通过虚假网站向被害人虚构中奖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其中被告人张某某组织、参与诈骗7人17次,共计人民币99141.42元,被告人梁某参与诈骗8人19次,共计人民币139203.57元,被告人黄某某参与诈骗2人7次,共计人民币62120.33元,被告人吴某某参与诈骗2人7次,共计人民币62120.3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年,梁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黄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吴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分别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