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不配合节能监察者将被追责 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原标题:海口:不配合节能监察者将被追责 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海南省节能监察暂行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节能监察中心相关负责人解读办法并提醒海口市各用能单位引起重视
不配合节能监察者将被追责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为加强节能监察工作,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升节能监察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海南省节能监察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年11月24日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节能监察中心有关负责人对《办法》相关政策及影响进行了解读,并提醒海口市所有用能单位认真学习并贯彻《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履行节能义务。同时,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监督和举报。对违法能耗单位最高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了节能监察单位及被监察单位。其中,节能监察单位包括全省各级节能监察部门,被监察单位包括全省各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简称“能耗单位”)。
《办法》规定对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包括开展能源审计、编制内部节能规划、落实节能措施和完成节能目标,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接受节能培训等情况;要求被监察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限期作出书面答复;实施节能监察时需要供水、供电、供气等能源供应单位提供被监察单位的用能数据的,能源供应单位应予以配合。节能监察机构将定期向社会公布节能监察情况、被监察单位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以及限期整改情况等信息。
被监察单位拒绝、阻碍监察机构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或者不履行法定的配合义务的;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其他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行为,由节能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监察单位在节能监察机构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由节能监察机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海口市将结合《办法》规定,节能监察机构将建立节能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和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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