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认定办法出台

27.09.2020  22:40

  27日在海口举行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人才政策新闻发布会介绍,海南省委人才办近日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20)》(下称《分类标准(2020)》),并配套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这两项政策的出台,将有助于分类精准评价和服务管理高层次人才,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和服务保障力度。

新闻发布会现场。张茜翼 摄


分类标准(2020)》把高层次人才划分5个类别


据介绍,《分类标准(2020)》坚持德才兼备原则,以市场认可、专业共同体认可(下称专业认可)和社会认可为基本依据,把高层次人才划分为A、B、C、D、E5个类别。


其中,市场认可标准,以反映薪酬水平的纳税额作为主要指标,分别明确认定为各类别人才需要达到的个人所得税、企业纳税总额标准;专业和社会认可标准,以专业和社会认可的任职经历、工作业绩、荣誉称号等作为重要指标,分别明确热带农业、旅游业等15个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行业领域各类别人才标准。


分类标准(2020)》有5方面特点


分类标准(2020)》体现出5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突出全领域人才评价,将海南自由贸易港三大产业类型、十个重点领域、十二个重点产业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国内人才、国外人才一体纳入评价范围,将人才标准覆盖各个领域、各个类别、各个层次。


二是以薪酬水平为主要指标,在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领域,尽可能采取薪酬税收标准评价人才,根据纳税情况对各类人才进行分类;在教育科研、医疗健康、社科文化等薪酬水平不足以完全反映人才层次的领域,设定有针对性的分类评价标准。


三是坚决破除唯“帽子”倾向,不把“帽子”作为各领域人才评价的普遍要求,对引育性人才项目的“帽子”不再保留。


四是突出国际人才评价,立足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聚焦国际人才,把国际上所认可的人才评价指标尽可能纳入。


五是不拘一格评价新业态人才,通过设定新标准,把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的各类新业态人才如电竞奖项获得者、网红主播、知名网络作家等尽可能纳入进来。


发布会介绍,依据《分类标准(2020)》认定的A、B、C、D、E类人才分别对应原有标准中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可以获得相应优惠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待遇。



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出台


结合《分类标准(2020)》编制情况,海南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下称《认定办法》)。


据介绍, 认定办法》下放认定权限,优化了认定程序。 为推动人才工作“放管服”改革,将E类人才认定权一放到底,下放给具备条件的中央驻琼企事业单位、总部经济企业、省重点园区、省属事业单位、省属重点企业、法定机构、市县认定并发证;将D类人才认定权下放给具备条件的省重点园区、市县认定并发证;将A、B、C类人才认定权一并下放,省人才服务中心只负责备案和发证。


认定办法》更加注重人才贡献,放宽认定条件。 在沿用原办法年龄设定的基础上,增加“超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认定年龄且已在琼全职工作15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不需再作认定,经年度核查后,可以按照最后一次认定的人才类别,凭相应《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证书》,继续享受相关服务保障待遇”表述,突出对长期为海南作贡献的人才关怀,并明确将“银发精英”汇聚计划所引进的退休返聘人才纳入认定范围。


针对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高层次人才无法直接对应分类标准的情况,《认定办法》明确提出对分类标准未纳入,但具备A、B、C类人才相当条件的人才,可以进行综合研判认定,以利于引进特殊人才。


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

(2020年9月14日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0年9月23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中央组织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支持海南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的实施方案》精神,深入实施《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服务管理体系,加快引进培养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依据市场认可、专业共同体和社会认可等方面标准所划分的A、B、C、D、E类人才。


   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由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编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适时调整,动态发布。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德才兼备、公平公正、属地管理、权责统一原则。


第二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对象,不受国籍、户籍限制。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对象为在海南省全职工作的人才。“银发精英”汇聚计划所引进的退休返聘人才可以参与认定。


  在职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列为认定对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认定另行规定。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对象年龄一般应当在60周岁以下。A类人才可以放宽至70周岁;B、C类人才可以放宽至65周岁。特别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除应当具备《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业绩显著,贡献突出。


第三章 认定权限与程序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常年受理。


第十条   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发布具有认定权限的中央驻琼企事业单位、总部经济企业、省重点园区、省属事业单位、省属重点企业、法定机构、市县等单位名单,并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个人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认定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选择认定类别,填写《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


(二)审核和认定(备案)。申报人所在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


具有认定权限的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A、B、C、D类人才作出认定意见后,将认定意见与申请材料报省人才服务中心认定备案;对符合条件的E类人才直接进行认定,将认定名单报省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不具有认定权限的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A、B、C、D、E类人才作出推荐意见,将申请材料报市县或者重点园区人才服务部门。各相关市县或者重点园区人才服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A、B、C类人才作出认定意见后,将认定意见与申请材料报省人才服务中心认定备案;对符合条件的D、E类人才直接进行认定,将认定名单报省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三)发证。推行高层次人才认定电子证书。省人才服务中心对符合条件的A、B、C、D类人才颁发相应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证书》和“天涯英才卡”;授权具有认定权限的市县和省重点园区人才服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D、E类人才颁发相应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证书》和“天涯英才卡”;授权具有认定权限的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E类人才颁发相应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证书》和“天涯英才卡”。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从受理到办结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认定过程中对相关证书等材料的核查核验,以国家或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信息或者正式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对《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未纳入,但具备A、B、C类人才标准相当条件的人才,可以由用人单位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送省人才服务中心汇总,由省人才服务中心报送省委人才发展局进行综合研判认定。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后,达到更高类别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认定相应人才类别。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本办法对高层次人才作出认定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服务保障待遇。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周期为5年,5年后应当在到期前3个月内重新认定。没有继续认定的,不再享受相关服务保障待遇。


超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认定年龄且已在琼全职工作15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不需再作认定,经年度核查后,可以按照最后一次认定的人才类别,凭相应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证书》,继续享受相关服务保障待遇。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不再在我省工作的,人才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离开前1个月内向省人才服务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高层次人才库,推进高层次人才数据共享。


第十九条   省委人才发展局会同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对具有认定权限的单位认定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随机开展抽查,加强风险评估与应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高层次人才称号并停止享受各项服务保障待遇:


(一)未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的;


(二)违反规定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三)被列入个人诚信黑名单的;


(四)学术、业绩弄虚作假的;


(五)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不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进行处理:


(一)申报人弄虚作假的,永久取消认定资格,列入个人诚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具有认定权限的单位协助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作出虚假审核意见的,在全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权限,5年内不再授权认定。


(三)不具有认定权限的单位协助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作出虚假审核意见的,在全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推荐资格,5年内不再接受推荐。


(四)个人协助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作出虚假审核意见的,列入个人诚信黑名单,在全省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人才发展局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19年9月2日印发的《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琼办发〔2019〕104号)同时废止。

作者:张茜翼


编辑:叶霖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