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明年起施行,可自行编制实施基准地价
12月30日,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省人民政府设立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洋浦管委会根据授权行使省级行政管理权,与儋州市人民政府合署办公、一体化运作,对洋浦经济开发区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建设现代化国际滨海产业新城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加强路网、电网、光网、气网、水网、生产和生活配套服务等基础设施的整体规划和同步建设,促进港产城融合发展,建设现代化国际滨海产业新城。
洋浦管委会可以组建开发运营公司,委托其负责洋浦经济开发区内的土地开发、招商引资、产业投资等,参与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发展,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林地跨区域占补平衡、海域使用、能耗、排放等方面应当充分考虑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发展需求。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排项目和省重点园区资金、产业引导基金、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土地储备计划以及争取纳入国家发展规划等方面,应当充分考虑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发展需求。
可根据授权自行编制实施基准地价
洋浦经济开发区可以采取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允许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产业项目建设。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开展新型产业用地试点,推进实施标准地制度。
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创新存量建设用地处置方式。洋浦经济开发区可以根据授权,自行编制、颁布实施基准地价及标定地价。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推进集中供热、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固废集中处置、公共事故应急等配套公用工程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降低能源价格和废渣、废水、废气处置成本,提升服务产业发展能力。
建设“中国洋浦港”船籍港
洋浦经济开发区全面放开投资准入,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保护红线、重大公共利益等由国家实行准入管理的领域除外。
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创新港口管理体制机制,推动港口资源整合,加强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我国面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门户港、国际集装箱枢纽港、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国际航运枢纽。
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中国洋浦港”船籍港和多功能国际海事服务基地,优化运输来往自由便利相关政策,增加内外贸航线,促进船舶以及航运相关服务业等要素集聚。支持发展洋浦港国际中转业务。
洋浦经济开发区推动建设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临港产业体系,集约发展高附加值、低环境负荷的石化新材料、清洁能源、智能装备制造、海工装备制造等高新技术产业。
支持发展航运金融和融资租赁等产业
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全球贸易商计划,加快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做强集装箱物流、大宗商品物流、冷链物流、石化物流等专业物流,建设国际航运中心、供应链服务中心、大宗商品集散交易基地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口贸易基地。
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发展航运金融、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产业。支持培育发展法律服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融资担保、投资咨询等商务服务业。
洋浦经济开发区内企业或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境外募集的资金及其提供跨境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自主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及境外的经营投资活动。
洋浦经济开发区设立政府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吸引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等社会资本参与,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对投资符合洋浦经济开发区产业规划、安全生产和环保标准的鼓励类产业,以及有收入来源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项目予以支持。
可制定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
洋浦经济开发区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关规定,制定符合本区域实际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的人才落户、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医疗保障、配偶就业等优惠政策,根据需要自主引进人才。
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引入国内外高校和职业院校,探索创新国内外教育合作新模式,建立职业教育培训学校和实训基地,为产业发展培养人才。
洋浦经济开发区实行更加开放便利的停居留政策,实施外国人工作许可负面清单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国人工作许可进行审批,依法简化外国人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工作、出入境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