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也有继承权?解读《民法总则(草案)》热点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昨天开幕,备受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正式亮相,成为最受关注的草案,这意味着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已经扎扎实实迈出。
民法总则草案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对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进行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率性、纲领性的作用。民法总则草案共11章,186条。
在民法总则中有一章的内容是自然人。通俗地讲,自然人就是指我们每一个作为个体的人。草案中明确,“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那么,对于自然人的权利、义务,民法总则又有哪些新的规定?未来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
热点一、明确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在很多继承案件中,是否要为“遗腹子”保留财产份额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分析指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轶分析认为,胎儿出生是活体的话,出生前就视为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把“胎儿出生是活体”作为出生前就进行保护的前置条件。
热点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
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李适时分析指出,草案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10周岁降到6周岁,主要考虑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
这样的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实践中易于掌握、执行。
对此,王轶表示,六周岁就上小学一年级了,从生理、智力,各方面发育的状况来讲,完全可以做一些跟他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在比以往相对广泛的范围里,拥有自己作出决定的机会和空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永军分析表示,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你的行为能力跟你的行为结果是有关系的,如果满六岁了就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你的行为,在跟别人交往的时候,就要承担责任。
热点三、监护制度进一步完善
未成年人和有智力、精神健康障碍等情形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这部分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予以弥补。草案针对监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
李适时认为,增加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以强调家庭责任,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民法总则草案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识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这有利于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更好维护老年人权益。
王轶分析指出,一种成年监护制度是,在一个成年人具备完全行为年龄的时候,他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通过协议方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一旦他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了,通过协议所确立的监护人就可以去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这对于有效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很重要的。
民法总则草案调整了监护人的范围,放弃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单位有担任监护人的职责”,而是规定有关组织可以担任监护人。
李永军分析表示,配偶、父母、子女。没有父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还有其他近亲属、其他亲属、密切朋友愿意承担责任的,如果这些都没有的话,还有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比较广泛。
近年来,父母等监护人虐待未成年子女的案件时有曝光,民法总则草案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李适时分析指出,针对实践中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等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有发生的情况,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法指定新监护人,并对提起撤销监护诉讼的主体、适用情形、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等做了明确规定。 (记者侯艳 刘会民 孙莹)
编辑: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