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或将环保违法处罚罚款上限调整至50万元

31.07.2014  11:58
  7月29日,在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相关部分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情况说明。
  20多年来,条例对海南的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起到了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部分内容已与国家上位法、新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不相一致,尤其是生态文明建设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条例草案对行政执法授权、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以及行政处罚和管理人员责任方面做了修改和调整。
  其中,在行政处罚上,条例草案加大了行政处罚尤其是罚款的力度。新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是上不封顶的,体现了对环保违法处罚极其严厉的立法精神,该修订草案部分处罚与该精神仍有差距,力度仍需加强。建议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的罚款幅度改为2000元至1万元;第四十七条的罚款上限提高到50万元;第四十八条的罚款上限提高到20万元;第四十九条第(一)第(二)项的罚款上限分别提高到20万元和30万元;第五十条加上一句:“对自然保护区造成重大危害的,处10万无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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