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索贿百余万 海南交通运输厅一官员获刑
利用手中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100余万元。经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终结,并向法院提起公诉,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近日对该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原处长李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李强在担任琼中公路分局局长、海口公路局局长、海南省公路局党委书记和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105.7万元和8.5万元购物卡。
2003年至2007年期间,潘某先后承建了某农村公路项目。完工后,琼山公路分局(后并入海口公路局)拖欠工程款480多万元。2008年初,潘某找时任海口公路局局长的李强帮忙尽快支付欠款,李强称可帮忙,但主动提出需要5万元作为协调费,潘某照办。
后经李强同意,海口公路局给潘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不久,李强又以找领导协调为由,让潘某送来13万元。经查,李强前后共索取收受潘某26万元,事后,因潘某到李强办公室质问并催付工程款,李强担心索贿事情败露,退还给潘某8万元,其余18万元用于家庭开销和存入以其同学、亲戚的名字开户的银行账户。
2005年至2008年间,在时任海口公路局局长李强的关照下,刘某(另案处理)承建了海口公路局一些道班制服业务和标志标牌业务。为感谢李强帮忙,刘某送了5万元。2010年,刘某为承建项目,再次送给李强7万元。
2013年,李强在海口一家酒楼用餐欠账4.5万元,被该酒楼老板催还。李强知道刘某希望继续得到关照,便打电话给刘某。刘某到酒楼交了4.5万元欠款。
李强在尝到甜头后,不断索贿受贿。
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强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主动坦白相关犯罪事实,退出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