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类乙管"后海南新冠患者治疗费用报销新规

10.01.2023  17:23

  本报海口1月9日讯 (记者孙慧 通讯员吉秋平)1月8日,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优化和规范我省新冠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该《通知》事项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优化医保政策切实提高保障水平

  根据《通知》,我省对住院的新冠患者延续“乙类甲管”时的政策,全额保障新冠患者的住院费用。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且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先行支付。

  新冠患者入院治疗时产生的其他疾病费用,无法分开结算的住院费用一并纳入新冠相关医疗费用医保报销结算范围;对于明显不属于新冠治疗且医疗机构可以分开结算的费用,不纳入新冠专项保障范围内。

  在新冠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方面,我省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及疑似症状的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我省临时增补)的新冠治疗药物。

  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市县按二级收费的三级医疗机构)选择“新冠门诊”类别发生的新冠救治门急诊费用(其中使用的药品须有在新冠治疗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符合医保政策的报销比例统一设置为70%。参保患者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救治门急诊费用,按照普通门诊政策报销,不纳入“新冠门诊”专项保障。

  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障方面,我省要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需要,与具有新冠治疗能力,且具备联网结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协议签订之日起,所收治的新冠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上述规定纳入医保新冠专项保障范围。

  优化医保药品目录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通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相关新冠治疗药品延续执行医保临时支付政策。我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冠治疗药品,可结合我省实际临时纳入我省医保药品目录,并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执行。

  我省拓宽“互联网+”医保服务,方便参保患者在线诊疗。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公布“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冠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照相关要求执行。新冠相关症状的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我省继续做好新冠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价格谈判或磋商、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不断降低新冠患者治疗成本。参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实行新冠治疗药品医保基金预付机制,切实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优化经办流程提供便捷医保服务

  《通知》还明确,我省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指导已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及医疗保障政策相关规定;对新冠患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可视情况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我省医保部门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加强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冠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宣传,提高患者及医疗机构对政策的知晓率。

  《通知》提出,为尽最大可能让新冠患者都能够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医保断保人员应按照医保待遇衔接有关规定及时补缴保费;尚未参加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2023年2月28日(含)前参保缴费,其待遇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报销比例不降低。(本报海口1月9日讯)

编辑:李奥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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