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男子租车无证驾驶致2死4伤 租车公司赔30万元

06.02.2016  13:20

      又到春节了,租车也逐渐火热起来。近日,南国都市报《说法》栏目走访我省租车行业,了解到若干关于租车的真实案例,希望能给广大读者提供参考。期待大家旅途平安,开心过年。

      租车人无证驾驶致2死4伤

      租车公司被判赔30万

      儋州一男子租车后,无证驾驶车辆上高速,冲出路面后发生事故,该男子和一名乘客当场身亡,另外4名乘客受伤。事发后,引发了车主、乘客与租车公司的诉讼。公司合伙人内部也因巨额赔偿款发生矛盾,诉至法院。

      2012年6月,梁涵以租车公司名义,将一辆小汽车租给丁丘。当月11日,丁丘驾车载着陈大安、符虎、张天、张联、符理,沿环岛高速由儋州往海口行驶。

      当日下午4点半,当行至临高路段时,未取得驾照的丁丘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车辆失控,丁丘被抛出车外。车辆冲出高速公路,撞向绿化树,造成丁丘、陈大安2人当场死亡,符虎等4人受伤。

      事发后,临高交警大队认定丁丘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儋州某租车公司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来,2009年,林穆与梁涵合伙做汽车租赁,双方口头约定风险共担。由梁涵负责经营,收益结算后分红。在经营中,均以儋州某租车公司名义对外运营。

      2011年6月,梁涵以租车公司名义与李强签了加盟协议,李强将自己的一辆小汽车交给梁的租车公司经营。而这辆车正是事故车辆。

      符虎等人及家属、车主李强将租车公司诉至儋州法院。经法院终审判决,判令租车公司赔偿受害各方30万元。

      后梁涵付了31万多元。其中,在2014年6月付给李强6.9万元。而梁涵在2013年10月向林穆收了4万元。

      林穆认为,4万元是梁涵和租车公司的借贷,用于事故赔偿。为此,他诉至法院,要求梁涵和租车公司偿还4万元借款。

      儋州法院认为,林穆主张付给梁涵的4万元是借款,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且对方予以否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林穆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海南二中院终审对此案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说法

      车辆出租出借应当心

      对方违法驾车酿祸车主将担责

      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冯桦律师表示,租车公司应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如果将车辆租给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将承担赔偿责任。当下,很多车主把私家车交给租车公司管理,这种运营方式,存在很大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因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车辆出租、出借过程中应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对借车人进行认真审查,谨慎处理借车事宜,避免因出现上述情形之一而担责。

      律师提醒,必要的话,还可以签订借车协议,明确双方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尽可能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