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发布“禁止吸烟”标志和“吸烟区”设置规范→

16.11.2020  23:12

  近日,健康海南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禁止吸烟标志制作标准与张贴规范(试行)》和《吸烟区设置规范(试行)》,对全省禁止吸烟标志制作与张贴、吸烟区设置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根据文件,禁止吸烟标志基本图形应采用国际通用的禁止吸烟标志(含电子烟),在此基础上可根据不同场所做成不同版式的禁止吸烟标志。室内禁止吸烟标志在国际通用禁止吸烟标志(含电子烟)基础上,标注中英文“禁止吸烟No Smoking”、“监督投诉电话:12345 Complaint Hotline 12345”和“违者罚款50-500元(penalty for violation is ¥50-500)”(有地方立法的市县可根据实际修改个人和场所罚款金额)。可用竖行、横行长方形和图形标志。

  机构或建筑物出入口处和行人必经通道必须张贴或摆放醒目的禁烟标志,可贴在墙上或托以支架摆在地面上。可增加本单位落款。

  烟草制品销售场所禁烟标志和室外吸烟区标志应标注“禁止向未成年售烟(含电子烟)”、监督投诉电话、违者罚款、禁烟区等内容相应中英文。各单位可根据吸烟区情况自行设计制作“吸烟有害健康”“戒烟的益处”等相关警语。

  禁烟标志张贴方面,按照《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禁止吸烟场所,均应设置禁止吸烟标志和警语。烟草制品销售必须在其售烟场所的明显位置张贴烟草制品销售场所禁止吸烟标志。

  吸烟区设置方面,吸烟区应设置在非封闭的空间,有利于空气流通;与非吸烟区(包括建筑物)隔离;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主要通道;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引导标志;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奢华;有吸烟危害宣传。吸烟区必须有明显的吸烟区标志和指引标志,地面上用有标线画出区域,吸引有害健康警语和灭烟设施。在吸烟区标志侧面,应张贴吸烟有害健康的警语或配以警示图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