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复中海油东方石化产品质量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关于批复中海油东方石化产品质量升级改造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中海油东方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的《中海油东方石化产品质量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关于中海石油东方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东方石化产品质量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初审意见的函》(东土环资函〔2014〕403号,以下简称《初审意见》)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东方市东方工业园区中海油海南精细化一期项目厂区内,项目用地面积为35880.5平方米。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新建一套50万吨/年石脑油加氢装置和一套8万吨/年MTBE脱硫装置,建设2个1万立方米石脑油罐,并配套建设相关外围辅助设施。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海南东方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0-2030年)》和东方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报告书》的综合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带来的环境问题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二、项目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在2016年1月1日前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版)二级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甲醇、H 2 S、NH 3 等参照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限值;罗带河地表水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项目近岸海域的八所工业用水区海水水质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第三类标准,八所港港区近岸海域海水水质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四类标准;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Ⅲ类标准;项目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加热炉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加热炉(非金属加热炉)的二级标准;项目产生的工业废水经预处理达到入网标准后排到海南精细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后经管道至八所排污混合区排放;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523-2011);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分别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6-2001)。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根据《报告书》的论证结论,项目生产废水依托海南精细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单独分配污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根据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初审意见》中项目申请主要大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0.32吨;氮氧化物1.296吨,拟从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下达给中海油东方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的总量控制指标里调配。
三、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范,选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污染处理设施,遵循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要求进行项目设计、建设与生产。项目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与清洁生产指标应不低于《报告书》分析的水平,实现“节能、降耗、减排”的预期目标。
(二)依照《报告书》提出的措施,认真对海南精细化工一期工程现已存在的硫磺焚烧炉、危险废物处置、污水预处理、油罐油汽回收等方面存在的环保问题进行整改,确保项目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满足环境管理的要求。
(三)应高度重视项目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项目的设计布局要科学合理,结合海南精细化工一期工程的安全环保设施和措施,严格按照安全设计规范设计、施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提高管理操作人员的素质与水平,严防风险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危险品储运安全防范制度,罐区总平面布置应有完善应急救援设施及救援通道、应急疏散通道,罐组要按规范设置防火堤,防火堤的有效容积须满足事故时废水收集要求。在装置区应设置满足规范要求的围堰及相关导排水设施,以防止发生风险事故时事故废水对近岸海域造成污染。建立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与监测系统,防止发生事故造成环境危害。
(四)切实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鉴于海南精细化工一期工程已建成并拟将投入试运营,要采取有效污染防治和安全防范措施,降低项目施工对一期工程的影响。认真做好项目施工期的水土保持工作,要尽量避免雨季作业,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雨水携带泥沙进入罗带河和近岸海域。应使用商品混凝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拌和等过程中的粉尘和噪声污染。施工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应全部综合利用。施工建筑垃圾及弃土须运至经环卫部门同意的合适场地进行处置,生活垃圾须运至东方市城市垃圾处理场处理。
(五)要按照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将项目含硫、含油等生产废水排入现有各污水预处理设施处理,经预处理满足入网要求后,方可排入海南精细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六)要做好生产废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项目不同性质的燃烧烟气、工艺废气和无组织排放气体达标排放。加热炉应采用天然气等作为清洁能源,燃烧废气经不低于45米的烟囱达标排放;原料油缓冲罐等容器气封气、安全阀起跳气等工艺废气进入火炬燃烧系统燃烧处理;汽提塔顶气依托现有工程催化裂化装置进行轻烃回收后,再送脱硫联合装置、硫回收装置进行硫回收处理。采用先进的油罐储存技术,加强油罐和储运车辆的保养、维修,尽量减少罐区的无组织废气排放。
(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实现固体废物处置的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能回收综合利用的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利用。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收集和临时储存设施必须满足国家规范要求,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八)选用低噪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消音、隔声、减振和绿化屏障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九)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对地下水的污染。生产装置区、储罐区、防火堤、污水管道等应采取有效的防渗措施。在生产工艺上应采取先进有效的密封措施和设施,最大限度控制原料及产品的“跑、冒、滴、漏”和泄露事故,从源头控制地下水污染。
(十)强化项目环境保护监测监督管理。要认真落实环境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环保工作责任制,完善环境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要认真开展项目区域环境质量跟踪监测工作,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控计划,发现问题及时向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四、项目工程规模、选址、生产工艺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五、项目在建设及生产过程中须按照《报告书》及本批复的要求,落实与完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由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项目竣工试生产前须向我厅提出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试生产。试生产三个月内,须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