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第七批)
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省财政厅建立财政专项资金定期公开制度,及时全面地公开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情况,保障专项资金决策科学、安排公平、运行安全、使用高效。此前已先后在海南日报公开了六批财政专项资金相关内容,此次将公开第七批财政专项资金及资金管理办法。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持有异议或进行举报的,请联系省财政厅纪检组(68531653),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海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促进我省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财政部、中宣部《关于颁发< 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文字〔1997〕243 号)、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 号)等文件规定征收和管理。文化事业建设费专项用于我省文化事业建设。
第三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
(一)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 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四)地方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第四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明办)管理。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属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分帐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支出范围。文化事业建设费主要用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是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进行宏观调控等方面的开支。具体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重大活动经费。即用于我省举办有关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开支:
1.由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负责组织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比表彰支出;
2.由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负责组织的各类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等所需支出;
3.由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负责组织的大型综合文艺演出、庆典等活动的补助;
4.由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责成或批准有关部门承办的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等活动的补助。
(二)培训经费。即用于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负责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组织的宣传文化事业人才培训和教学设备等方面的补助。
(三)优秀作品奖励经费。即由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组织的用于支持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优秀作品的创作和奖励。
(四)省级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维修购置补助。
(五)省级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特殊需要。
(六)全省基层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特殊困难补助。
第六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部门和单位人员支出、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
(二)部门和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特殊情况,报经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个案处理。
(三)宣传文化企业的支出。
(四)其他不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开支范围的支出。
第七条 预算的编报、核定和执行。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根据“先收后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重点扶持”的原则编制和核定。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年度支出预算的编报和核定。由省委宣传部于每年9 月20 日前受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并于10月15 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年度支出预算建议数和具体项目。省财政厅根据文化事业建设费上年度收入征缴入库数、当年预计征缴入库数以及项目支出预算审核情况核定年度支出预算。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的资金须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的不低于70%,剩余部分可作为预留资金,在预算执行中视情况再分配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经核定的年度支出预算编入省委宣传部年度部门预算,并报省政府审定后,报省人大审议。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年度支出预算的执行。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审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年度支出预算,按照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缴库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年初预留资金,原则上应于9月30 日前完成分配。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年初项目支出预算的,由省委宣传部提出调整意见,报送省财政厅审批;调整项目支出预算超过年初项目支出预算30%的,经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预算的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年终入库数超过当年省财政厅核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数时,超过部分在核定下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时予以安排;省财政厅核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年度支出预算数,超过当年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年终入库数与上年结余数之和时,相应调减当年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
第八条 决算的编报和核批。
(一)项目承办单位于年度终了后按规定编制文化事业建设费年度支出决算,并附文字说明,于下年度1月25 日前报省委宣传部审核汇总。
(二)省委宣传部于年度终了后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编制文化事业建设费年度支出决算,并附文字说明,于下年度2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核批。
第九条 年终结余的处理。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及有关的项目承办单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年终结余,随决算报省财政厅审定。
(一)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直接承办项目未完成事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事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结余,由财政收回并在核定下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时安排使用。
(二)有关的项目承办单位未完成事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事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结余,由省委宣传部转拨资金的缴回省委宣传部,财政拨付资金的由财政收回继续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第十条 监督和检查。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必须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要定期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实行追踪问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14年省文化事业建设费(第三批)项目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和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资金和民航发展基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民航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其来源分别按照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各地区管理局、民航局直属事业单位、航空公司、机场公司及航空运输保障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且未享受中央财政其他相关补助资金支持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民航节能技术改造,民航管理节能,节能产品及新能源应用,新能源及节能地面保障车辆购置及改造,航路优化项目建设,机场废弃物、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设施改造,民航节能减排标准、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民航局节能减排项目评审、验收、监督检查和基础性、战略性课题研究等。
第六条 项目承担主体与节能减排效果受益主体为同一单位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项目承担主体与节能减排效果受益主体为不同单位,且行业节能效果明显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6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补贴比例由民航局依据行业发展重点和项目节能减排效果等因素确定。研究类项目资金总额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规模的5%,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下达与支付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于每年9月底前,将节能减排项目报民航局汇总审核。其中:地方机场项目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联合初审后上报民航局、财政部。
第八条 民航局汇总审核后,将项目计划在其政府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民航局将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项目列为支持项目。
第九条 中央单位节能减排项目补助资金纳入下一年度民航局部门预算(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和民航发展基金预算),按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机场项目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下达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
第十条 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节能减排项目申报审批程序由民航局负责制定,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民航局负责跟踪分析民航节能减排工作进展和项目实施效果,完善项目绩效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审核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民航节能减排项目补贴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海南省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支持重点新型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产业园区发展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省级土地出让收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并整合省工业发展资金设立的专项资金。
省产业园区发展资金用于支持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新型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和“七通一平”(包括通电、通讯、通给水、通排水、通路、通气、通热以及场地平整)建设等。
第三条 省产业园区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式安排方式分为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和资本金注入三种方式。其中,贷款贴息和投资补助占当年可安排资金的70%,资本金注入占30%。
第四条 贷款贴息是指对市县政府(包括洋浦管委会,下同)和产业园区投融资平台利用金融机构贷款和中央代地方发行债券投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省产业园区发展资金对其贷款利息和债券利息支出给予补助。贷款贴息额按照当年实际用款额乘以实际贷款利率或债券利率计算,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五条 投资补助是指市县政府根据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要求,使用本市县财政性资金和产业园区投融资平台自有资金投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省产业园区发展资金对其自有资金投入给予补助。投资补助额按照当年市县财政性资金和产业园区投融资平台自有资金的投入总额乘以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六条 资本金注入是指对产业园区投融资平台给予资本金注入。资本金注入采取省财政补助给市县财政的方式,由市县财政注入产业园区投融资平台。
已设立投融资平台的产业园区,可直接申请资本金注入;未设立投融资平台的,待设立后再申请。申请资本金注入的产业园区应具备成片开发规划及闭合的资金投入计划(包括省产业园区发展资金注入、市县配套和银行融资),且市县政府应按不低于省级资本金注入的50%比例安排配套资金注入。
第七条 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对注入产业园区资本金的融资放大情况进行考核,对于不能实现融资放大的,省产业园区发展资金将减少下年度对该产业园区的补助支持。
第八条 申请省产业园区发展资金的产业园区应具备完整的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和建设规划,并按照园区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和建设规划进行建设。对于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和建设规划未经省政府批准,或已有规划而未按规划建设的产业园区,省产业园区发展资金不予支持。
第九条 每年第三季度末前,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园区所在市县政府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下年度省产业园区发展资金申请,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制定下年度省产业园区发展资金安排计划,于年底前报省政府。省产业园区发展资金安排计划经省政府审批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下达到市县政府。
省财政厅根据产业园区建设情况,将省产业园区发展资金拨付产业园区所在市县财政局。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全省新型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主管部门,负责省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年度使用安排工作,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管、考核。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产业园区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省财政厅负责省产业园区发展资金的收支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对省产业园区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每年一季度前将绩效评价报告上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严格省产业园区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加大项目监管力度,加强审计监督,实行问责制。
第十三条 省产业园区发展资金要用于产业园区发展建设,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对于违规使用省产业园区发展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省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表 单位:万元
海南省村邮站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快推进我省村邮站建设,进一步规范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村邮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发改交能[2012]242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邮站建设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为支持我省村邮站建设安排的用于村邮站场所装修、设备购置、运行维护以及村邮员补贴等专项补助资金,不包括用于新建办公场所的基建资金。
第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安排应依法依规,遵循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和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绩效。
第四条 建立村邮站建设运营责任制度。
(一)村邮站建设实行项目管理。按“政府主导、邮政企业配合、村委会管理”的原则,村邮站建设责任主体为各市县政府,具体由当地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在2015年前完成建设任务。
(二)各市县发改部门负责编制本区域内村邮站建设总体规划;各市(地)邮政管理局根据村邮站建设总体规划,负责编制本区域村邮站建设计划、申报项目资金并指导监督乡镇政府具体落实。
(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财务监督管理,根据年度资金补助项目计划和安排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 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村邮站建设要通盘考虑、精打细算,充分整合农村现有公共资源加以改造完善,每站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5平方米左右,需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统一设施。
第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早建早补、晚建晚补”的原则,分年度安排。各市县分年度专项补助资金预算总规模,等于该市县分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与各市县财政配套资金之和。
第八条 专项补助资金标准。
(一)建设资金。采取搭载现有农村公共设施场地合建村邮站的,由省级财政给予每个村邮站建设8000元补助。其中:场所简单装修资金为1500元,设备采购6500元。各市县应严格将建设资金控制在补助标准内,在市县区域内,补助资金可以视情况相互调剂使用。
(二)村邮员工作补贴。工作补贴标准:600人以下的行政村每月工作补贴500元,600-1000人的行政村每月工作补贴600元,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每月工作补贴700元。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如下:省级财政与海口、三亚、儋州、琼海、文昌、万宁、澄迈、陵水等八个市县财政按3:7比例分担;省级财政与五指山、白沙、保亭、琼中、定安、屯昌、临高、东方、乐东、昌江等十个市县财政按6:4比例分担。
(三)日常运行维护费用。村邮站的日常运行维护,如摩托车油料补助、购买村邮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水电费、各类业务用品等费用由市县财政承担。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下达
第九条 各市(地)邮政管理局会同当地财政、发改部门,根据本地区村邮站建设实施方案(分年度的建设数量、布局和实施步骤等),研究提出并编制年度专项补助资金项目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将《海南省村邮站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报送省邮政管理局和省发展改革委,省邮政管理局牵头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资金补助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各市县。
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并及时将补助资金按程序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和村邮员。
村邮站设施设备采购通过政府统一采购形式完成。具体由各市(地)邮政管理局会同当地发改、财政部门按照相关程序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 各市县发改部门、各市(地)邮政管理局要指导乡镇政府按照《海南省村邮站建设标准操作手册》规定的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统一设施进行建设。村邮站建设完毕后经邮政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村邮站建设要确保实现基本功能,鼓励邮政及快递企业与乡镇政府及村委会商议自筹资金进行信息化提升改造,实现邮件收寄、农资配送、网上购物、邮政储蓄小额贷款等功能,将村邮站打造成为集信息流、物流、资金流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市(地)邮政管理局会同各市县财政、发改部门,按要求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于每年11月底前将项目完成情况和专项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报送省邮政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及项目进度、质量、建设、管理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的,视情节轻重,扣减、停拨和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村邮站建设及村邮员补助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