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24种疾病可享医保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11.01.2015  10:07

  从今年元旦起,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高血压病、糖尿病等24种特殊疾病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这是记者今天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的。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将24种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只要参加了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所患疾病在该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均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享受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据悉,对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的称门诊特殊疾病。

  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参保人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变更。因居住地迁移、病情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的,持已认定的《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认定表》,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医保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参保人如因病情需要当月住院治疗的(泌尿系统震波碎石治疗除外),住院期间不能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其当月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为:月定额标准按自然月天数平均,扣除住院天数,剩余天数总金额即为当月应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医疗保险待遇金额。住院前已取药的,在出院次月定额中扣除相应的天数金额。

  异地居住参保人享受门诊特殊待遇的,由本人先行垫付医疗费,于一年内持发票和费用明细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所提供的发票和费用明细须按月开具。

  参保人享受两种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在其中最高一种疾病定额标准基础上增加200元。 (记者洪宝光)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定额标准

 

序号

病种定额标准
1各种恶性肿瘤按参保人具体治疗情况确定
2慢性肾功能衰竭药物保守治疗1800元/月
血液透析6500元/月
腹膜透析6000元/月
3器官移植术后肝移植7000元/月
肾移植4500元/月
骨髓移植3000元/月
4脑血管意外

 

(脑梗塞、脑出血)后遗症

500元/月
5帕金森氏综合症500元/月
6高血压病500元/月
7糖尿病500元/月
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800元/月
9精神病400元/月
10结核病400元/月
11泌尿系统震波碎石治疗650元/次
12肝硬化700元/月
13系统性红斑狼疮900元/月
14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

 

肺心病、冠心病)

500元/月
合并心衰(心功能Ⅲ级以上)700元/月
15血管介入治疗术后术后第一年900元/月
600元/月
16心脏瓣膜置换术后600元/月
17重症肌无力800元/月
18强直性脊柱炎800元/月
19肾病综合征500元/月
20硬皮病800元/月
21运动神经元病2000元/月
2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800元/月
23血友病5000元/月
24原发性青光眼30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