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男子朋友圈骂前同事被告 被判道歉赔偿2000元
原来两人是在同一个单位的同事,阿俊(化名)离职后在微信朋友圈、QQ空间里发帖谩骂阿虹(化名)。阿虹深受打击将阿俊起诉至海口市秀英区法院。
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原来是某公司的同事,2014年7月被告阿俊离职后,因工作期间对原告阿虹心怀不满,2014年8月8日阿俊在微信同事、朋友圈、QQ空间里发帖,涉案帖称“人至贱则无敌……傻逼阿虹!!!”原告阿虹认为名誉上受到损害,精神上受到打击,被告阿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阿虹起诉称,因朋友圈中95%均为原告与被告同事,此事件对于原告的心理和身体造成了重大的伤害、精神和心灵上受到了极大的侮辱,以至于原告至今在单位无法正常工作。阿虹请求依法判决:一、停止名誉侵权、恢复名誉。二、在微信朋友圈、QQ空间里发公开赔礼道歉贴三个月,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
被告阿俊则辩称,这句话仅是一句情绪发泄,生活中很常见且本身并无激烈言辞,没有侮辱人格尊严和名誉,根本没有达到侵犯名誉权的程度;第二、原告举证侵权行为仅是一句话,而且这句话仅是一次行为而非长时间的多次行为。很显然,一句情绪发泄的话,客观上根本不可能造成原告客观社会评价的降低;第三、从原告提交的微信截图来看,该句话根本没有任何人点赞,有的却是“不予评论、不予表态”。可见,该句话客观上并未对原告造成任何不利影响。故,本案不构成名誉权侵害。
秀英区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原、被告原是某公司的同事,经证人证言证明,被告未经当事人许可,在微信同事、朋友圈、QQ空间里发帖,公开发表对原告人身攻击和侮辱的言词,言词中直接将原告的姓名等个人身份信息,通过微信暴露于公共网络,称原告为人至贱则无敌、傻逼等,其行为客观上导致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原告的名誉势必受到相应的贬损,据此,本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秀英区法院近期做出判决:被告阿俊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微信朋友圈中刊登向原告阿虹的道歉函,刊登天数不得少于10天,道歉内容由法院核定,否则,法院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其他媒体上,费用由被告阿俊承担;被告阿俊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原告阿虹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 (记者李关平 通讯员薛莹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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