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石料采矿权设置出让基础工作的通知

20.10.2014  17:41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文件

琼土环资矿字〔2014〕8号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石料采矿权设置出让基础

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

扎实做好采矿权设置出让基础工作,是维护良好矿业管理秩序的重要前提条件。近期来,个别市县在出让建筑用砂石料采矿权工作中,出现已公开竞价出让的采矿权矿区周边近距离存在村庄房屋或输电通信设施而无法生产安全、试采后发现实际矿种不符、青苗等附着物过多难以处置等现象,面临索赔纠纷、追究问责等被动局面及严重后果。同时,部分市县反应,由于经省政府批准的《海南省建筑用砂石土---实施方案》编制至今已过多年,当年设置采矿权的有关条件特别是其他专业规划发生了较大变化,部分原经批准设置的采矿权已经不符合当前出让的各种要求,不能继续出让。为进一步做好建筑用砂石料采矿权设置出让基础工作,落实源头管控措施,堵塞工作漏洞,完善监管机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采矿权设置的规划审核把关

要严格执行矿产、土地、水资源、森林、旅游等有关规划。禁止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公益林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重点旅游景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等区域范围内设置采矿权;除开采河砂、地热、矿泉水外,不得在省级(含省级)以上等级道路、重点景区的可视范围内新设采矿权;在矿区及其生产安全影响范围内不得有村庄房屋以及输变电路、输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相邻矿区之间必需预留足够的安全生产距离。

在采矿权设置工作中,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土地、环保等部门联合审查,确保矿产资源、土地和环保的相关规划不发生冲突;在采矿权设置之后,应将有关矿区的拐点坐标(西安1980系)、分布位置范围图件抄送告知土地、环保等有关部门,并明确提出矿区设置后不再安排划定基本农田、实施开垦耕地项目等相关要求。

已经省政府批准设置的采矿权在出让之前,应依据现行的特别是最新出台实施的相关法规、政策和各类规划,再进一步征求土地、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全面核查矿区范围相关关系,确认设置出让的采矿权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可行性。对发现存在问题的采矿权,应立即停止出让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必要时可采取调整矿区位置、范围,并依规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后再行出让。

二、做好矿区矿产资源开采条件复核及立桩定界工作

要认真做好采矿权出让的复核准备工作,组织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深入矿区现场及周边,对照原勘查成果,将拟出让采矿权位置范围、矿种、质量、数量以及矿区土地权属、地面附着物种类数量等内容进行全面复核,及时查清有关变化情况,综合确定采矿权出让条件。

要组织矿区实地测量复核,确定矿区拐点坐标,编制矿区地形地质图件,并现场实施立桩定界,明确标识矿区位置及界线范围。

三、组织采矿权出让矿区现场确认

依规出让砂石料采矿权过程中,应在出让公告中明确矿区范围面积、拐点(界桩)坐标、矿种、资源储量、安全开采条件等基本情况,明确在报名前由市县局统一组织到拟出让采矿权矿区现场实施踏勘查验的时间等事宜;在报名时,要求申请人对现场踏勘核实情况进行签章确认,确保消除日后发生纠纷隐患。

四、规范矿山用地管理

要组织核实矿区范围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并编制相关图件,依法依规办理矿山及加工场地用地手续;要结合矿山环境治理及土地复垦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布局采场及矿山生产附属设施,做到节约集约用地。矿区范围及相关设施确需占用少量一般耕地,如能够落实复垦的,应增缴耕地复垦保证金;如进行负地形开采等无法实施复垦的,必须缴交耕地开垦费。耕地复垦保证金、耕地开垦费,必须参照所在市县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标准足额缴交。耕地复垦保证金参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耕地开垦费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五、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建设加速发展,建筑用砂石料矿产持续保持旺盛需求,价格总体在高位运行,市场竞争较为激烈,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县局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监管,建立健全各个工作环节的责任制度,及时堵塞各种管理漏洞,全力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海南省国土 环境资源厅

                                              201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