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建质罚决〔2015〕50号

27.07.2015  20:46

琼建质罚决〔2015〕50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杨嫦青
  2015年5月19日,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的“2015年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由你担任施工项目经理的"正恒帝景3#"项目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300mA,大于规范规定的30 mA,违反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46-2005)第8.2.10条(强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厅于2015年6月24日向你公司发出了《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琼建质罚告[2015]47号)。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之规定,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在我省区域内停止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停止执业期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止。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