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琼中经营部一经理受贿6万余元 获刑并罚10万元
原标题:中石化琼中经营部一经理受贿6万余元 获刑并罚10万元
中石化海南分公司琼中经营部客户经理王某锋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好处费6万余元。8月30日,南海网记者获悉,近日,海南一中院二审,以受贿罪判处王某锋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王某锋于2014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芝锋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芝锋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原审认定,2009年12月29日,被告人王某锋被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后更名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简称中石化)海南石油分公司录用为琼中经营部客户经理,负责琼中片区客户基础管理、开发维护等工作。2013年3月,王某锋在工作过程中,得知柴油供应商赵某某为琼中境内的用油客户供油,却未在琼中经营部购油,便到赵某某家向其表明身份,表示琼中经营部有每升0.3元至0.4元不等的购油优惠,要求赵某某到琼中经营部购油,赵某某开始未答应。后来王某锋又找到赵某某要求其在琼中经营部购油,并表示可为其介绍用油客户,但要求凡王某锋介绍的客户,赵某某要按客户用油给予王某锋每升0.2元的回扣。2013年7月,应赵某某要求,王芝某同意回扣比例降为每升0.1元。为获得更多的客户资源,赵某某表示同意。
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期间,王某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介绍给赵某某13家客户,非法收受赵某某所送好处费63348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锋家属代其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退回全部赃款63348元。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退回的赃款6334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王某锋上诉称,其不是正式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只有经营部经理才符合公司任命的条件,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全部退赃,请求从轻处理。其辩护人辩护称:王芝锋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他所从事的琼中区域客户开发,属于基础性一般事务工作人员,与刑法意义上的公务性有本质区别,故本案不构成受贿罪。原审量刑畸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海南一中院二审认为,上诉人王某锋身为中石化海南石油分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任命的琼中经营部客户经理,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从事负责琼中片区客户基础管理、开发维护等工作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好处费63348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王某锋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好,符合缓刑条件。撤销王某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决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