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鼓励海洋产业集聚区建设 最高补贴2000万元
近日,《海口市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与相应的配套文件《海口市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定》对海口海洋经济创新发展,推进产业链协同创新和产业孵化集聚创新,支持海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相关奖励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据了解,《规定》拓展了产业单位的范围,适用于海口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等重点产业创新发展,以及海洋信息服务、海洋工程咨询、涉海金融、涉海商务等基础服务体系建设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经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的海洋产业集聚区运营机构。海洋经济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开展申报工作,同一标准,只奖励一次,对于多家共同参与同一标准制定的,根据主导或参与程度,由其中一家代表或联合申报。
《规定》中提出了多项奖励措施,在海口从事海洋信息服务、海洋工程咨询、涉海金融、涉海商务等基础服务体系建设的机构,经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首次认定为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公共服务平台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年度绩效考核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年度运营补贴30万元、15万元。对海口市海洋产业领域新增认定的省级、国家级科研机构分别给予其8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海口将鼓励海洋产业集聚区建设,细化开办费补贴,对海洋产业集聚区的会议室、报告厅、展厅、共享工位等公共服务场所,以及为入驻企业提供“拎包办公”的标准化办公室的装修、办公设备购置与安装、网络宽带等办公基础配套投资,按实际投资的5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单个海洋产业集聚区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海口市海洋产业集聚区实施动态管理。
对经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年度考核评为“优秀”、“良好”的海洋产业集聚区,当年给予其一次性运营补贴100万元、60万元;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拒不配合考核评审或连续两年未通过考核的,给予摘牌处理。
此外,海口将对从外省和其他地区整体迁入并实质性运营的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迁入当年起算,三年内首次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次年给予其一次性50万元奖励,该企业由社会团体或第三方机构招商引进并在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备案的,可同步给予社会团体或第三方机构一次性5万元奖励。海口还将探索设立海洋经济创新发展产业基金。
《海口市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对扶持范围和基本条件、申报材料和评审程序及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
该《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9月6日至9月16日。意见反馈邮箱:[email protected](联系人:熊婷玉,联系电话:68614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