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 海口18路段正施工易堵车可提前绕行

29.02.2016  15:35

      原标题:海口18路段施工易堵车可提前绕行

      路况信息

      现阶段施工的路段:南大立交桥周边道路(海秀快速干道施工)、秀华路、新港路、外滩路、长滨路(长滨东五街交叉口往225国道方向)施工、丘海大道人行道改造、龙华路(大同一横路口至友谊商场)、新大洲大道(琼山大道路口至省道S201路口)、海榆大道(灵山镇至机场红绿灯路口)、丘海一横路、环岛路(海甸三西路口至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一支队路段)、南沙路与龙昆南交叉口、国兴大道(龙昆南路口至海南大厦)、广场路、海秀中路、海秀西路、海盛路、中山路(全封闭),以上路段正在施工,容易造成交通拥堵,请过往车辆注意行车安全,小心慢行,按交通指示牌或现场执勤民警指挥行驶,也可以提前绕行。

      致海口广大市民朋友一封信

      尊敬的海口市广大市民朋友:你们好!

      当前,海口市正在深入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我们每一位海口市民,尤其是广大职工都应该积极行动起来,为了椰城美好未来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规范道路交通秩序是“双创”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遵守交通规则,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不仅关系到交通参与者的人身安全,也关系到我们海口市的城市形象。您的每一个文明举动,不仅关系到您及家人的幸福,而且将会为我们的城市增光添彩。请您牢记以下内容并努力模范践行:

      一、机动车驾驶人“三不准”。1。不准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违规停放。2。不准闯红灯。3。不准随意变道。

      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八不准”。1。不准靠道路左侧行驶。2。不准逆向行驶。3。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4。不准闯红灯。5。不准搭载人数超过一人。6。不准接打电话。7。不准超限载物。8。不准安装或手持遮阳伞。

      三、行人“三不准”。1。不准横穿马路。2。不准闯红灯。3。不准攀爬护栏。

      四、摩托车驾驶人要遵守的管理规定。摩托车不得驶入海口城区。在郊区行驶时,驾乘人员要按规定穿戴头盔和其他防护装备,不得无证驾驶,不得驾驶无牌摩托车,不得超限载人。

      五、不准酒后驾驶。饮酒之后不得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

      六、随时关注和遵守最新发布的交通规则。

      各位市民朋友,创造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参与,让我们携手并进,为实现海口市2017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的工作目标而努力。

      警方传真

      海口公安交警深入企业

      进行客运车辆安全检查

      22日-23日,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排警力深入汽车东站、汽车南站等多家客运企业对80多辆客运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民警对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等情况认真核对审查,严格做到发现一辆问题车辆处理一辆,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坚决禁止参加营运,并督促运输公司认真做好客运车辆进出车前的各项安全检查工作,决不让任何一辆不合格车辆蒙混过关,扎实有效地抓好抓实客运车辆的源头管理工作。

      海口公安交协警

      拾金不昧传递正能量

      2月25日上午,当事人王先生到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综合服务中心办理业务时,因疏忽大意,将自己的钱包遗落在样本填写的桌子上,工作人员陶昌泽发现了桌子上的黑色钱包后,立即寻找刚刚在一楼大厅办理业务的失主,在寻找失主无果后,陶昌泽把钱包交给了值班领导张莉副大队长,并通过六合一平台查询失主的信息,通知失主前来领取。

      下午14时10分,失主找到工作人员陶昌泽,跟随他来到内勤办公室领取钱包。经内勤工作人员现场认真核对后,证实与失主所描述的准确无误,便如数将钱包还给了当事人,并告知以后切记要小心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

      举案说法

      两摩托相撞两司机都无证一死一逃,逃逸者负主责

      去年6月11日16时许,当事人张某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琼AF0XX6二轮摩托车,在海口市美兰区美兰墟林香村路段自南向北方向行驶时,与当事人蒋某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琼C7LXX9二轮摩托车搭载唐某妹(驾乘人员均未戴安全头盔)相对方向相遇,两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蒋某默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6月16日死亡,而唐某妹身体表皮擦伤。事故发生后,张某军驾车逃逸现场。

      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张某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经检验制动不合格二轮摩托车肇事后驾车逃逸,是事故发生的起因,当事人蒋某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车上路肇事也是另一个因素。

      综上所述,海口公安交警支队认为当事人张某军与当事人蒋某默的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且当事人张某军的交通违法行为在本事故中所起作用较大,过错偏重,依法认定当事人张某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蒋某默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