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执行交通部出租车新规 带宠物打车或将被拒载
海口网1月5日消息(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坤东)2015年1月1日起,交通运输部新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不仅对的哥在运营服务的标准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也对乘客的一些具体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值得关注的是,我市此前已经立法出台《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此次交通运输部的新规不会影响我市现有的执行要求,而是起到一种互补作用。
不使用计价器乘客可拒付车资
该《规定》除了明确必须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外,在对出租车司机在运营服务的服务标准方面也做了明确规定,比如《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比如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等。
新规在人性化细致服务方面更加细化。比如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司机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出租汽车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
此外,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的行为包括:(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四)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我省其他市县“有法可依”
记者从省交通厅运输处获悉,除了海口市,我省其他市县之前均无专门针对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的专门规定。此前我省各市县都是参照《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来执行,现在新规将弥补我省其他市县的“空白”,而且有助于对我省市县的出租车经营统一加强监管。据悉,为确保《规定》的有效落实,该处要求各市县交管部门按照新规,结合各市县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体系对每一名驾驶员进行年终考核。
目前,省交通主管部门除了下发通知,还给各市县编制印发了1000份服务手册,确保每位运政人员人手一份。同时,要求各运政部门组织各出租车企业召开会议,部署学习落实工作。
的哥们需要注意的是,新规中明确,以下行为均属于违反规定: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海南省交通厅运输处有关负责人强调,如果乘客发现有出租车司机未按《规定》进行服务,可拨打12328热线进行投诉举报,他们会第一时间将投诉转到各市县运政部门,要求及时处理,确保乘客的乘车权利。
司机也有权说“不”
“我看了其中的一些条款,感觉还是比较人性化的,起码考虑到了我们司机的难处。”海口公交新月公司的符师傅说,以前经常碰到一些不讲理的乘客,如果他拒载就被投诉,感觉挺委屈的。
而新《规定》对乘客的要求进行了细化,乘客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海口现有法规不受影响
“现有的管理条例不会受到影响,希望广大司机要注意。”记者从海口市交通港航综合执法支队了解到,此前海口已经立法出台《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该条例是依据海口实际形成的地方法规,因此结合此次交通运输部出台《规定》,两者将形成很好的互补作用。对于《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为,在执法监管时仍继续按照该条例执行;而对于条例没有涉及的行为,则依照交通运输部出台《规定》执行。
比如说,对于出租车拒载行为,新《规定》提出的处罚标准是“50—200元”,而《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处罚标准则是400—2000元,因此对于此类行为仍将按照400—2000元进行处罚。而《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没有涉及到的经营行为,比如说电召出租车的管理,由于此前我市还没有出台专门的管理规定,因此按照该《规定》进行管理。新《规定》要求,“电召”驾驶员只能通过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在规定的地点待客,不得巡游揽客。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来源: 海口晚报] [作者:李坤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