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开发商悬挂任达华照片促销 被判赔20万再引官司
原标题:悬挂影星照片促销被判赔20万再引官司
楼盘开发商告文化传播公司违约一审败诉
2011年,海口一楼盘外墙悬挂影星任达华的照片促销,之后,任达华以自身肖像权受侵犯为由提起诉讼。此案经海口中院一审、省高院终审,楼盘开发商被判赔偿任达华20万元。认为发生这事是因负责联系明星的海口某文化传播公司违约所致,楼盘开发商将文化传播公司起诉到法院。
海南某房地产公司在海口开发了某豪庭小区。为答谢业主及客户,2011年9月,该公司与海口某文化传播公司(被告)签订一份《演出协议书》,约定委托文化传播公司于2011年9月24日某豪庭小区举办一场晚会,并邀请香港影星任达华及另一知名艺人何某作为演出嘉宾到场演出。该协议约定,原告不得发放明星艺人的名字或相片于任何对外媒体作商业品牌广告宣传,原告内部所发放的邀请函除外。销售部现场使用明星艺人的照片作为宣传,若其他方面还需用明星艺人照片,均需于事前向被告确认及取得被告方同意。2011年9月24日,文化传播公司邀请的任达华与另一艺人到晚会现场。由于当天受天气影响及任达华身体不适等原因,被告与原告对晚会的内容进行调整,将合同约定的任达华与业主共舞改为合影、签名活动。
原告诉称,2011年9月24日演出当日,被告并未履行演出协议中“任达华演唱歌曲2首外加主持人串词和业主共舞一支”的约定,已构成违约。2012年1月21日至2012年2月9日期间,原告依据演出协议的约定,将任达华以晚会表演邀请嘉宾的形式放在售楼部做为宣传,却被提起侵犯肖像权之诉。至此,原告才得知被告未取得任达华授权,致使原告违约且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要求被告退还演出酬金、交通食宿及20万赔偿款等共计50多万元。海口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按双方的一致意见完全履行了安排表演义务,原告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失,后果应自行承担。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更改演出的项目系被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方案已由原告方晚会负责人同意,被告已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违约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由于该协议于2011年9月26日履行完毕,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法院主张违约已超出诉讼时效。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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