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原副市长李杰受贿900万元 一审获刑11年罚160万
原标题:海口市原副市长李杰受贿900万元一审获刑11年罚160万
8月25日,南海网记者从正义网获悉,由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侦结并提起公诉的海口市原副市长李杰(副厅级)受贿一案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杰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60万元。据悉,本案是海南省检察院“6·3”专案中的核心案件。
法院经审理査明,2004年至2015年,李杰利用担任海南省海口市交通局局长、海口市美兰区区长、中共美兰区委书记、海口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海南福隆集团有限公司等8单位及陈利等23人给予的财物,共计900万元及鉴定日时价值1.95078万元的黄金两块,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杰在收受下属的所谓“拜年红包”时虽然大部分没有明确请托事项,但基于李杰的特殊身份,双方对“拜年红包”背后的用意均是心知肚明的,且其收受的地点均是在其办公室,故这些“拜年红包”与普通的节日送礼红包性质完全不同,应当认定为受贿犯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李杰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李杰有立功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均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杰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李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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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李杰严重违纪被“双开”
丨李杰丨
海南省纪委对省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李杰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
经查,李杰在担任美兰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和区委书记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
李杰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海南省纪委常委会议和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决定给予李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由司法机关继续依法查处。(海南省纪委)
李杰个人简历
李杰,男,汉族,1962年9月生,广东电白人,海南省委党校大学学历,198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0年8月参加工作。
1980.08--1983.07桂林陆军学校军事专业学习
1983.07--1986.04海南军区坦克团特务连排长
1986.04--1988.05海南军区政治部宣传处副连职干事
1988.05--1988.11转业待安排
1988.11--1990.05海南省政府侨务办公室秘书处科员
1990.05--1991.05海南省政府侨务办公室机关团委书记
1991.05--1991.11海南省政府侨务办公室秘书处副主任科员、机关团委书记
1991.11--1992.12海南省海口市委组织部组织科副科长
1992.12--1999.03海南省海口市委组织部组织科科长
1999.03--2001.07海南省海口市交通局副局长(其间:1998.09-2000.04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班学习)
2001.07--2003.05海南省海口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其间:2001.09-2003.12在海南省委党校法律专业函授本科学习)
2003.05--2003.06海南省海口市交通局局长
2003.06--2006.08海南省海口市交通局局长、党组副书记
2006.08--2007.02海南省海口市委副秘书长
2007.02--2010.07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2010.07--2012.02海口市美兰区委书记
2012.02—2015.08海口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