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居委会办公场所壮大场所设置 方便居民办事和生活

01.12.2014  11:49

      原标题:《海口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场所建设保障办法》1月1日实施

      海口居委会办公场所将“壮大”场所设置应当方便居民办事和生活

      《海口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场所建设保障办法》(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实施。该法规对居委会办公场所作出具体的规定,人们印象中的“麻雀居委会”现状今后将得到很大的改观,市民办事也将更便利。

      根据有关规定,海口市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应按照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但目前,在海口市164个(不含桂林洋经济开发区12个)社区居委会中,服务场所达到最低300平方米标准的社区居委会只有28个,仅占总数的17%。全市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需增加用房面积31417平方米。

      《办法》对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建设标准作出如下规定: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建设。总户数低于一千户的,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总户数超过四千户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一千二百平方米。

      此外,要求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办事和生活。

      还规定政府出资建设或者购买的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用于经营、出租、转让、抵押或者挪作他用,不得改变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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