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出炉!海口二手房房款应通过指定银行划转
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障二手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二手房屋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海口市住建局根据建设规定制定了《海口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统称《办法》)。《办法》要求,在二手房屋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买方支付给卖方的全部房价款,应通过指定银行监管专户划转资金。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适用范围
凡坐落在海口市城区(含高新区、保税区、桂林洋等)国有土地上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自然人进行二手房交易时,其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交易资金在监管期间,不计利息,不收手续费。
法院将协助执行的、拍卖的,交易双方为直系亲属关系的二手房屋产权转让登记可自行交付房价款,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直系亲属的二手房屋产权转让登记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在资金监管机构签订免于监管的声明。
监管方式
海口市住建局委托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由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指定不少于两家商业银行设立二手房屋交易监管资金专户,对交易资金进行管理,并指定有担保资质的企业提供担保监管。
网上签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应经房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获得操作授权,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二手房网上交易的,应取得房地产经纪从业资格。
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二手房买卖双方委托,应通过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与委托人签订《海口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和《二手房转移登记委托书》,并将电子文本传送至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管理系统。如委托人与经纪机构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或解除委托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变更或撤销二手房交易委托信息。二手房屋已有签约记录未撤销的,需先向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申请解除原签约记录后,方可重新签约。
资金监管
《办法》提出,二手房屋交易资金实行总房价款全额资金监管。二手房屋买卖双方应当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划转房价款。以代理人名义收取房价款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买受人需办理贷款时,应当委托经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屋交易担保机构(下同)将贷款资金划转至监管账户。
买受人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核准登记的同时将信息传至资金监管系统;买受人以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监管房价款全额到账信息后,办理完成登记,同时将核准登记信息传至监管系统;监管银行应当在收到信息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监管房价款划转至出卖人指定的收款账户中。
账户管理
《办法》规定,监管银行应设立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用于划转结算资金,并给买卖双方分别建立子账户。交易当事人应根据约定在监管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不得利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支取现金或单方面进行划、转账等业务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