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海口东山中学校长收受贿款22.7万 四次化名上交赃款

16.12.2014  13:39

  海口网12月16日消息 (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曾丽园 通讯员胡坤坤)被告人陈某云于2004年7月调任海口市东山中学校长,主管东山中学的全面工作。期间,陈某云利用职务之便,在学校校安工程的建设施工过程中给予相关承建方便利和帮助,在订购教辅材料和学生校服过程中给予相关供应商配合和帮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27000元。

  经审理查明,陈某云收受贿赂事实如下:王某是东山中学拆除旧的教学楼、教师宿舍的改造、女生卫生间的建造、教学楼、办公楼和食堂的加固等四个校安工程的承建方,为了感谢陈某云在其施工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和帮助,2005年10月某日,东山中学拆除教学楼工程竣工后,王某送给陈某云2万元。

  2007年12月某日17时许,东山中学女生卫生间工程竣工后,王某送给陈某云7千元;2008年11月某日,东山中学教师宿舍改造工程竣工后,王某送给陈某云2.5万元;2011年11、12月期间某日,东山中学教学楼、办公楼加固工程竣工后,王某又送给陈某云5万元。上述款项,陈某云均当场收下。

  海口市东山中学于2007年建造一栋教学楼,2010年建造二栋学生宿舍楼。李某是两个工程的承建方,为了感谢陈某云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配合和帮助,李某于2008年春节前送给陈某云1万元,于2011年9月份的某日又送给陈某云2万元。上述款项,陈某云均当场收下。

  2009年,被告人陈某云利用有权选择教辅材料供应方的职务之便,决定向林某采购教辅材料并通过班主任动员学生订购,由班主任收齐订购款后由学校财务统一交给林某。为了感谢陈某云的帮助,林某在收到订购款后就按照事先与陈某云约定好的比例送给陈某云好处费。2009年至2013年期间,林某交给陈某云好处费共计5万元,陈某云自己从中拿了1.6万元,其余分配给其他老师或教职员工。

  林某福是承接海口市东山中学学生校服制作的中标单位,由于东山中学学生订购校服以自愿为主,陈某云就安排老师动员学生订购。为了感谢陈某云的帮助,林某福每学期都送给陈某云4000元至5000元或7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好处费。2010年至2013年期间,林某福送给陈某云共计4.5万元,陈某云均当场收下。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云分别于2O13年11月19日、21日、25日、27日四次分别化名向中共海口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廉政账户上交赃款共计46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27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陈某云不服提出上述,二审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