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称认识领导骗取他人73万元 海口一男子获刑十五年

23.02.2017  08:40

      张扣辰(男,1956年出生于上海市)声称认识中央、省级领导诈骗他人钱财,用虚假材料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等证件,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数张银行卡及信用卡。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扣辰做出终审判决,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73万

      自2012年以来,张扣辰陆续与王某等人认识,并多次声称其认识中央、省级领导,是美国盛氏集团亲属的后代,持有盛氏家族交给其本人的面额为5000亿元的日本债券。2013年上半年,张扣辰从获知陈某平正在帮一家公司洽谈收购杭新景高速公路股份项目的信息后,通过其助理知晓潘某松有参与杭新景高速公路项目的意愿,便于2013年11月初邀约王某、潘某松到杭州考察该项目。期间,张扣辰声称要将其持有的5000亿元日本债券兑换成300亿元人民币用来收购杭新景高速公路(衢州段)的25%股权,收购成功后可将高速公路上的附属工程如收费站、绿化等项目交给王某、潘某松来做。2014年1月春节前夕,张扣辰以春节临近,操作收购高速公路股权需要请客送礼为由,要求王某、潘某松支付活动经费。2014年1月24日,潘某松将人民币5万元转入张扣辰的银行账户。春节后不久,张扣辰再次以赴日本办理兑换日本债券需要经费为由,要求王某、潘某松出资。2014年2月18日,潘某松将人民币18万元转入张扣辰的银行账户。所得共计人民币23万元均被张扣辰用于个人挥霍。

      2012年3月初,朱某受陕西金田盐化公司的委托,向香港人韩某了解是否有渠道融资开发金田公司位于陕西省米脂县的盐矿项目。随后,韩某找到张扣辰询问能否融资开发金田公司的盐矿项目,张扣辰表示答应,声称其可以通过瑞士财团来融资。而后,张扣辰便在广东省深圳市找到张某厚,先是邀请张某厚出资参与融资开发盐矿,被张某厚拒绝后,又以“投资米脂县盐矿融资项目需要接待瑞士财团”为由,要求向张某厚借款人民币50万元作为融资前期费用,为取得张某厚的信任,张扣辰许诺一个月后归还借款本金,同时还许诺在瑞士财团来华融资成功后,再给张某厚人民币50万元的利息作为回报。张某厚信以为真便表示同意,让其胞妹将其借来的人民币50万元钱汇入张扣辰账户内。拿到钱后,张扣辰及到了陕西省米脂县,并没有到该盐矿实地考察即决定放弃该项目。张扣辰并未将该50万元款项用于瑞士财团的融资方面,而是用于个人开销。

      用虚假材料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等证件多次出入出入境

      1993年3月17日,张扣辰在原户籍地上海市申请定居美国并办理了户籍注销业务。2004年4月,张扣辰提供个人信息资料,并出资人民币8000元,通过其朋友成功办理了海口的落户手续。之后,张扣辰发现新的户口登记信息上记载的籍贯等三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但其仍先后向海口市公安局出入境部门五次申领护照三本及港澳通行证二本。自2004年至2014年期间,张扣辰使用申领的出入境证件往返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香港等地52次。经查,张扣辰办理落户海口的户籍迁移证及“宁乡县公安局道林镇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均系伪造。

      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数张银行卡及信用卡

      2000年7月31日,张扣辰使用已被注销户口的身份证,办理了某银行卡四张,张扣辰使用虚假身份证办理了某银行信用卡一张。2010年11月14日,张扣辰使用以虚假资料申办取得的第二代身份证办理了某银行卡一张。2011年至2014年办理了某银行卡两张。

      数罪并罚获刑15年

      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扣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7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扣辰使用虚假材料申办户口并以此身份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等证件,多次出入境,其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张扣辰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张扣辰还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张扣辰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刑,刑满释放仍不思悔改,现又多次实施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扣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宣判后,张扣辰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

      海口中院认为,上诉人张扣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7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张扣辰使用虚假材料申办户口并以此身份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等证件,多次出入境,其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张扣辰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张扣辰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刑,刑满释放仍不思悔改,现又多次实施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对于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扣辰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一罪,经查,张扣辰到案后始终辩称其所持《聘书》是南阳市政府工作人员给的,其不知道该《聘书》上的公章是假的。证据显示仅能证明张扣辰所持《聘书》上的的公章是伪造的,不能证明张扣辰伪造了该公章。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扣辰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法院予以维持。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扣辰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该罪名的认定不能成立。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张扣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