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22.05.2014 14:53
本文来源: 残疾人联合会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海南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琼发〔2009〕1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和改善我省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补助对象 持有海南户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下列重度残疾人: (一)肢体残疾一级。 (二)视力残疾一级。 (三)精神残疾一级。 (四)智力残疾一级。 二、 审批程序 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的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无监护人且自己不能表达意愿的重度残疾人,可由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代为向户籍所在社区、村(居)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公示申请人员名单,由申请人填写《海南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审批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人的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查。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核对等形式完成核查工作,并对符合本方案规定可以享受生活补助待遇者签署意见,编制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待遇人员名册上报市、县残疾人联合会。 (四)市、县残疾人联合会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批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符合享受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待遇标准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内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残疾人联合会发给《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领取证》;有异议的,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予以核查。对不符合享受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待遇标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资金渠道 海南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资金省财政补助部分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一般预算予以安排。市、县补助部分由市、县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一般预算予以安排。 四、 补助标准与发放 海南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50元/月/人,市、县补助部分由各市、县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确定并适时调整,但不得低于每人每月50元。 具体操作由省和市、县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编报预算前,将全省重度残疾人人数及所需补助金数额报当地财政部门,当地财政部门给予安排。补助金由残联统一发放。 补助金从批准当月起计发,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并以银行卡形式发放。 五、 工作分工 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组织实施。各级财政和残联部门要建立联席工作制度。 (一)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重度残疾人的调查摸底,残疾等级认定,申请对象的审批管理、汇总统计定时上报,以及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对象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领取证》、生活补助金发放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所需资金的预算和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足额发放。 六、 监督管理 (一)市、县残疾人联合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工作档案,并由专门人员负责对重度残疾人的登记、变动情况的统计、上报和补助金的发放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逐步使用计算机进行网络管理。 (二)财政部门对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对象的审批和补助资金的发放、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待遇的,由市、县残疾人联合会予以批评教育,取消其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待遇,并追回所领取的补助金。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从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对象的审批和补助资金的发放、使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擅自改变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对象标准的; 2.贪污、挪用、截留、扣押、拖欠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的; 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其他行为。 (五)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从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对象的审批和补助资金发放、使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方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6日 (地方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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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5.2014 14:53